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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撤销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属的玉溪等5个办事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2 生效日期: 2001-05-2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1]151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鉴于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的玉溪、曲靖、楚雄、大理、安宁等5个办事处严重违规经营,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属的玉溪、曲靖、楚雄、大理、安宁等5个办事处。自公告之日起,停止上述机构的一切金融业务活动。请你分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由你分行向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布撤销其下属的玉溪、曲靖、楚雄、大理、安宁等5个办事处的决定(见附件),并于发布撤销决定之日,收缴被撤销办事处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宣布清算组名单。同时,清算组进驻上述机构。

  二、你分行要积极配合上述被撤销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撤销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关于撤销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的玉溪、曲靖、楚雄、大理、安宁等5家办事处的决定?
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鉴于你公司所属的玉溪、曲靖、楚雄、大理、安宁等5个办事处严重违规经营,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决定撤销你公司下属的玉溪、曲靖、楚雄、大理、安宁等5个办事处,收缴上述办事处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自发布撤销决定之日起,停止其一切金融业务活动。
  上述办事处被撤销后,分别由办事处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发布撤销公告,对被撤销办事处进行清算,负责通知被撤销办事处的债权人办理债务登记手续,组织资产清收、债务偿还工作。
  在清算期间,上述办事处下属的独立法人实业公司照常经营。上述办事处个人债务的合法本息予以全额偿付。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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