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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外资统计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8 生效日期: 2000-07-18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统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利用外资统计制度》,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统计数据质量,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将共同进行全国外资统计工作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资统计部门及所属地、市、县(区)外资统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利用外资统计数据质量。重点对所属地、市、县(区)外资统计部门1999年及2000年上半年的各类定期报表、汇总资料的原始数据、统计台账等进行检查评估。有关统计数据是否做到表表相符、账表相符。
       (二)外资统计机构、人员。重点检查基层组织建设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外资统计主管领导和专职人员设置情况。
       (三)外资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的情况(包括次数,培训范围,人数)。
       三、检查时间与步骤:
       (一)自查阶段(7月25-8月15日)各地外经贸委根据本通知上述检查内容要求,组织对本部门及本地区所属地、市、县(区)外资统计部门的外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认真如实填报《利用外资统计工作自查情况表》及《外资统计人员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及附件二),并写出自查工作总结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外资司)。
       (二)重点调查阶段(8月30日-9月20日)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针对各地方自查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整改阶段(9月20日-10月20日)
       1、根据前两个阶段检查的情况,外经贸部将对全国外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在统计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违反《统计法》和《利用外资统计制度》,有虚报、瞒报行为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在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协商的基础上,由问题所在市级或省级统计局立案查处,查处结果要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对于统计工作严重失实的省市,将视其外资统计年报数据无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2、各地外经贸部门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于10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外经贸部(外资司)。
       四、各地外经贸部门要认真作好统计大检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检查过程中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保证检查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一、利用外资工作自查情况表(略)
       二、外资统计人员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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