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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3 生效日期: 1998-10-2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印刷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但也应看到,目前印刷业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地区盲目发展印刷企业,重复建设严重,低水平生产能力过剩。二是有些印刷企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违规翻印境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非法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的出版物;盗印辞书、工具书、教学用书及其他畅销书;伪造票证,非法印制假冒商标、广告、包装装潢等印刷品。三是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证无照或者证照不全非法经营印刷业务,印刷秩序混乱。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为了保证印刷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国办发电(1998)252号)要求,决定对全国印刷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和指导思想
  清理整顿的主要目标是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非法印刷经营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印刷行为,特别是要把查禁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作为重中之重;大力压缩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清理整顿发现线索,深挖细查,打击制黄贩黄和制贩非法出版物以及盗版盗印的犯罪团伙,打击伪造票证以及制假贩假的犯罪团伙,有效遏制各种非法印制活动。
  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认真落实《印刷业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新闻出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做到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减少重复、提高质量、规范经营,促进印刷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范围和内容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全国的印刷企业,包括所有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清理整顿的内容是核查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办条件是否具备、证照是否齐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和印刷手续是否合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有否印制政治性非法出版 物和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有否印制侵权盗版印刷品和其他违规印刷行为等。

  三、政策和措施
  (一)取缔非法,查处违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地下厂、点,特别是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印刷活动的地下黑窝,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对翻印境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非法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盗印辞书、工具书、教学用书及其他畅销书,伪造票证,非法印制假冒商标、广告、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等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制许可证。查处工作中,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吊销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该企业、单位和个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重点地区,特别是大案要案发生地,要严加清理。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抓好各自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工作。
  (二)压缩总量,优化结构。
  各地新闻出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宏观规划,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压缩总量,减少重复。对生产经营场所、技术装备水平、基础管理及产品质量状况不符合印刷企业基本条件(见附件二)的各类印刷企业,应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压缩。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情况,采取改组、合并、转产、停办、取缔等不同方式进行压缩。
  在压缩总量的同时,要注意优化企业结构,鼓励大中型印刷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采取联合、兼并、控股等方式吸纳小型印刷企业,实现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同时要打破地区界限,合理安排和布局印刷生产力,使印刷生产力的结构和布局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在压缩总量,优化结构工作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依职能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强调控,严格管理
  清理整顿期间,各地新闻出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审批新建各类印刷企业。已建各类印刷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出租厂房、设备给非印刷企业或个人从事印刷活动,不和承包、租赁给非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各地要严格按印刷企业基本条件的要求,清理淘汰被压缩企业的落后设备,淘汰的设备应就地监督回炉销毁,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卖。
  各地新闻出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印刷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两证一照”制度。继续坚持《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制度、内部资料及广告宣传品准印制度、商标标识印制许可制度、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年检制度等,严格日常管理,采取措施,督促印刷企业进一步落实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四、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自1998年11月下旬开始,于1999年6月底结束。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各地新闻出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印刷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印刷业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联系企业实际,自觉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督促印刷企业准确认真填写《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三),不填调查表的视为自动弃权。
  2、普查清理阶段:核实《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摸清底数,重点调查、核实企业的基本情况,有无违法违规印刷行为。同时,对掌握的情况汇总分析,进行分类排序,找出问题。在此基础上,参照印刷企业基本条件,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验收条件和压缩方案,报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3、验收换(核)证阶段:通过清理整顿对印刷企业联合组织验收。组织符合条件的各类印刷企业填报《印刷企业登记表》(见附件四)。在此基础上,首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发放《印刷业许可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其中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还要分别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依法经公安部门核准、发放(或核验)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印刷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单位和个人,由新闻出版、公安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不予核发许可证通知书,对不予核发许可证和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新闻出版部门、公安机关收回所发许可证。

  五、组织领导
  由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成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宏观协调、指导(见附件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联合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工作小组要于1998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小组的名单和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分别报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新闻出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清理整顿的宣传工作,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告舆论和声势,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参与,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
  
以上通知,请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开展工作情况要及时上报,1999年6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分别报送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成员:     |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联系电话:
新闻出版署:于永湛       |新闻出版署:肖时国 张慧光 李潞
公安部:陆志强         |联系电话:65127868
                |65124433-26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韩新民   |公安部:佟建鸣
全国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65204125
             桂晓风|652038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周石平
                |联系电话:68032233-5410
  
附:印刷企业基本条件
  一、出版物印刷企业: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4、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50万元。具备必要的出版物印刷及装订设备,必须具备2台以上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遵纪守法,生产有序,设备完好,环境整洁。
  7、年出版物印刷产量标准:国家级定点企业不低于5万令;省级定点企业不低于3万令;许可企业(非定点)不低于1万令。
  8、产品质量标准:印刷的产品达到合格品以上的标准。国家级定点企业每年必须有1种以上部优产品;省级定点企业每年必须有1种以上省优产品。
  二、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来源。
  3、固定资产净值: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不低于50万元;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低于20万元,其中打字、复印、影印企业不低于10万元。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厂房建筑面积: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打字、复印、影印企业不少于10平方米)。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人员精干,物流有序,纪律严明,环境整洁,遵纪守法。
  7、印制的产品达到合格品以上的标准。
  *少数落后边远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上述印刷企业基本条件中固定资产净值、印刷设备及印刷产量等条件适当放宽。
附:印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附:印刷企业登记表(略)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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