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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啤酒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30 生效日期: 1998-08-10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轻工业厅
发布文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轻工局:
  为制止低价倾销啤酒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啤酒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轻工业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啤酒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制止低价倾销啤酒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啤酒经营者,均应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者: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低价倾销啤酒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啤酒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啤酒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表现为:
  (一)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批发企业或零售单位,其批发、零售价格分别低于其进货价格的。
  (二)为独占市场,以非法手段使其生产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
  (三)高档包装或听装啤酒按普通玻璃瓶装价格销售,使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经销单位销售价格低于进货价格销售的。
  (四)采用折扣、赠送、有奖销售等方式,致使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总水平低于生产成本的,经销单位的销售价格低于进货价格的。
  (五)通过多给数量、非正常批量优惠、变相低价销售,使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经销单位销售价格低于进货价格的。
  (六)对低于质量标准,以次充好,降低成本、降低价格销售的。
  (七)用其它方式致使啤酒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经销单位销售价格低于进货价格的。


    第四条    省啤酒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啤酒的社会平均成本,各企业正常成本和平均出厂价格、销售价格。


    第五条    啤酒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和经销单位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应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坚持按质论价,具体价格仍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六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鼓励啤酒行业的正常、合法竞争,凡不低于生产成本制定的出厂价格,凡不低于进货成本制定的销售价格,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保护。因管理和其它非正常因素致使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成本过高,造成亏损的不予保护。


    第七条    省内啤酒生产企业低于成本销售,外省啤酒在我省市场低价倾销,造成啤酒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并损害了其它生产、经销者权益的,受害的生产、经销者可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应据实提供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事实材料及被损情况。被举报者应配合物价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所需的帐簿、单据、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对调查核实后,被举报者确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物价部门和啤酒行业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九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的生产和经销者确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物价部门可依据《价格法》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啤酒生产和经销单位要健全内部核算制度,对生产成本和进货价格要准确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啤酒行业主管部门、啤酒协会要督促啤酒生产、经销单位执行本规定。


    第十一条    各地物价部门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8年8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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