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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6 生效日期: 2004-10-16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资发评价[2004]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做好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分布结构与运营效益等情况,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了2004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各地区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格式,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填报,其中:《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填报,《2004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各类分支机构填报。 
  二、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统一格式,境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基本填报单位的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子企业,第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各级子企业,第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一级境外企业填报,所属二级以下(含二级)企业的有关数据并入一级境外企业;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属于经费报账性质的境外办事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目组)的有关情况,应由境内投资单位在本套报表的“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中反映。 
  三、各地区及各级填报企业在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汇总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账户清理、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结转的基础上,按照2004年度报表编制说明统一规定的编制口径和方法,以2004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编制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时做好报表填报、录入、审核、汇总及上报等各环节工作,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四、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报表外,还应当按规定编制集团合并报表。合并报表的编制原则、编制范围及编制方法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执行。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编制合并报表;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方编制合并报表,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合并方式编制企业合并报表。 
  五、依据合并报表的规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应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对于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部门直接持股的国有参股企业,应当填报本套报表。 
  六、各地区应当在对企业上报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地区汇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并分析、撰写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 
  七、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5年5月10日前上报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其中: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上报。具体报送要求: 
  (一)2004年度汇总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并按以上次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电子文档。 
  (三)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报告。 
  八、为减轻企业的填报负担,本套报表的表式与财政部下发的《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一致,本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加挂了数据提取与自动生成功能。 
  各地区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 
  1.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略) 
  2.200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略) 
  3.2004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略) 
  4.2004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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