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8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0]021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精神,现对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社会力量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和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账证不全及按有关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调高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高幅度为20~50%,具体幅度比例可根据电子游戏厅经营情况确定。

  四、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一律调高50%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至第四条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2000年7月1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