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向海湾国家派遣劳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7 生效日期: 2000-07-17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近来,我派往阿联酋等海湾国家的劳务人员经常反映,他们抵达驻在国后常常遇到许多始料不及的问题,如:工作内容与出国前了解的情况不一,甚至无劳可务;雇主不能按合同规定为我劳务人员办理长期工作签证并承担费用;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在国外仅能靠小本经营维持生计的华侨,却在国内虚夸自己的财力和在当地的社会关系,他们本无力为我劳务人员安排工作,却花言巧语,大肆招募,其目的是骗取高额的所谓'前期费用'。而一些国内公司急于求成,盲目轻信,草率签约,致使上当受骗之事时有发生,公司声誉、财产和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因此受到严重损伤。
  为规范经营秩序,防止外商和中介商行骗,维护我国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部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我部[1997]外经贸合发第803号《关于重申严禁以'外派劳务'等名义向境外派遣女青年从事色情服务的通知》的规定,并重申严禁向美容美发厅、迪厅、酒吧等服务娱乐场所派遣女性劳务,严禁派遣女性劳务从事推拿按摩业务。向外派遣女性劳务时,必须明确境外工作的地点、性质、雇主背景。

  二、派出的劳务人员均应持有驻在国政府签发的有效工作签证,不得持旅游签证或访问签证出境受雇于外方业主。

  三、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管理费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标准,所收费用应用于劳务人员的组织和管理,不得替雇主及中间商向劳务人员收取所谓的'前期费用'或'培训费用'等,防止诈骗我劳务人员钱财事件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我部《关于加强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规定》([1999]外经贸合发第332号)。企业在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前必须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书面同意。
  请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尽快将此通知转发给所属外经企业,并遵照执行。

 

二000年七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