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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中心撤销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0 生效日期: 1998-10-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货政[1998]1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逾期拆借资金清收工作小组:
  根据总行党组(党委)部署,自去年10月以来,人民银行系统全力开展了清收融资中心债权债务工作。据上报情况统计,截至9月末,已收回逾期资金136亿元,清理债权债务300亿元左右;上海、武汉、成都3家融资中心以及26家融资中心所辖的66个办事处完成了清收任务。根据银发[1998]291号文要求,为做好融资中心撤销工作以及融资中心债权债务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完成清收工作的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融资中心,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向总行上报有关撤销融资中心的正式请示文件,由总行审核批准。凡已完成清收工作的人民银行地市及其以下分支行所辖办事处,由所属人民银行分支行向省级分行报送有关办事处撤销的正式请示文件,由省级分行审核批准,并由省级分行汇总报总行备案。

  二、凡被批准撤销的融资中心及办事处,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手续,并做好人、财、物的安排及其他善后工作。清收完毕的各融资中心及办事处的所有账本交当地人民银行妥善保管,以备后查。

  三、资中心的债权债务的统计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繁琐、细致且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清收工作开展以来的近一年中,各分行在债权债务情况汇集、统计、上报工作中,认真负责,基本做到了数据准确、上报及时,为总行掌握清收情况,制定清收政策,组织搞好清收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搞好统计工作,针对上报表格存在的一些问题,决定对各地现上报的清收月报表内容作部分改动,统一确定为“融资中心拆借资金总表”和“融资中心拆借资金分表(1993年7月7日前数)”两个表,具体表格附后并说明如下:
  (一)对两个表中的资金拆入方的其他资金来源进一步划分出会员基金、再贷款等,即在表中的资金拆入方“八、其他来源合计”项中列出“1.会员基金;2.人行贷款;3.其他”。
  (二)为全面掌握拖欠资金的情况,把资金拆出、拆入数划分出“本金、利息”,并在上报表的拆出及拆入方分别列出“本金、利息”两列,请准确填报。
  (三)为掌握1993年7月7日前的债权债务清收情况,原上报的“融资中心拆借资金分表(1993年7月7日前数)”仍需继续上报,原表部分项目有改动,详见附表二。
  (四)上报时间仍为月后5日内。

 

1998年10月20日


附:一、融资中心(含办事处、资金市场)拆借资金总表
二、融资中心(含办事处、资金市场)拆借资金分表(1993年7月7日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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