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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残联关于扩大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年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15 生效日期: 2010-12-15
发布部门: 青岛市残联
发布文号: 青残联办字[2010]47号

青岛市残联关于扩大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年龄的通知


  
  青岛市残联关于扩大青岛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年龄的通知

  (青残联办字[2010]47号)

  

  各区(市)残联,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市按摩康复医院:

  2008年《青岛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及财政资金补助实施意见》(青残联康〔2008〕115号)执行以来,已有1000余名0-7岁残疾儿童受益,深受残疾儿童和家长的欢迎。为进一步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0〕13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在本市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残疾儿童,达不到入学条件的,康复训练救助年龄扩大到九岁,具体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操作流程仍按《青岛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及财政资金补助实施意见》(青残联康〔2008〕115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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