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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启用新的AFP监测表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0 生效日期: 1998-10-20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疾控免疫发(1998)第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要求,我国于1991年建立了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系统,1993年该系统规范了AFP病例个案调查表等监测表格,这对于加强AFP病例资料管理,指导消灭脊髓灰质炎策略与措施的制订与落实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也为今后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随着监测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WHO要求,我国对AFP病例的分类已由过去的临床病例分类标准改为现在的病毒学分类标准,原有AFP病例个案调查表及随访表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目前工作要求。为此,我司组织WHO等国际组织及国内专家,根据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需求资料要求,对原AFP病例个案调查表与随访表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下发各省,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
  请各地加强对各级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和资料管理,提高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修改AFP病例监测表格的说明
  1.原监测表格不适应当前AFP病例监测的需要
  鉴于消灭脊髓灰质炎形势的发展,我国已在1996年实行了以病毒学为基础的分类标准,而早在1993年根据临床分类标准制定的AFP病例个案调查表(以下简称旧个案表)及随访表(以下简称旧随访表)已无法适应当前病毒学分类标准的实际需要,以旧个案表建立的数据库进行病例统计、分析过程中,无法精确、完整地反映现阶段使用的以病毒学为基础的分类标准的基本思路,给监测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在广泛征求国内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AFP病例监测中所使用的表格进行了修改,并对相应的数据库结构进行了调整,以满足当前AFP监测工作的需要。
  2.简化调查表内容和数据库结构
  本次调查表的修改和数据库结构调整的原则:简洁、完整,保持原数据库的基本结构;删除不必要的调查内容,增加必要的调查项目;个案数据库与省级实验室数据库合并;旧调查项目名称、计算机代码不变。由于旧个案表中大多数信息当前依然适用,且其计算机编码已为大多数各级脊灰监测人员所熟知,所以修改后的表格内容和计算机编码保持不变。新增加的调查内容按新的编码原则进行编码。在旧的数据库结构中,AFP病例个案和省级实验室数据库为独立的两个数据库,数据库中变量重复,增加计算机录入的时间及工作量,而且极容易造成逻辑错误,以至于数据库中的内容出现矛盾。在本次修改中将上述两个数据库合并,即所有AFP病例的临床、流行病学和病毒学的监测内容都集中在一个数据库中,简化了工作。
  3.为实验室与流行病学监测资料的一致性打下了基础
  修改后的AFP病例监测表格和数据库结构为实验室监测资料实行计算机化管理提供了方便,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流行病学与病毒学工作人员要紧密配合,保证监测资料的完整、准确,同时要进一步提高监测资料的利用率。
  附件2: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个案调查表(略)
  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个案调查表填表说明
  修改后的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个案调查表(简称个案表)由调查记录部分(左栏、中栏)和计算机编码部分(右栏)组成。调查记录部分除特别注明的项目外均采用画圈的形式,由调查人员填写。编码部分由省级负责监测工作的人员根据文字记录的资料完成,主要用于计算机输入和分析。
  个案表共有8大项内容,有些项目与“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麻痹60天后随访调查表”(简称随访表)中的内容相同,例如:“1.编号”、“2.基本情况”等均与个案表相同。在工作中这两份表格要认真填写,保持一致。
  新个案表中,保留项目均采用旧个案表的变量名,如麻痹出现日期仍沿用变量名“T3R”;新增加的项目,在原变量顺序排列符号后加“N”,按先后顺序排列N1、N2,……,如3天内注射史T3N1,肢体感觉障碍为T3N2。
  1.编号
  a.病例编号:增加至11位数,第1-6位为县级国标码,7、8位表示AFP病例发病年份(新增加的代码),9-11位为县级单位的病例顺序编号。将编码依次填写在相应栏内。所有国标码应根据1994年发行的国标码手册填写。如:北京市西城区1998年发生的第一例AFP病例,其病例编号为:11010298001,其中前6位是该区的国标码110102,98为病例发生的年代,9-11位表示该区的病例编号,001表示第一例病例。(编号在数据库中非常重要,省级卫生防疫站要核对病例编号。)
  b.调查日期:填写公历时间;时间不详,则填写“99/99/99”,下同。
  c.调查单位:如果几个单位同时参加调查,按最高一级单位填写,例如地级与县级卫生防疫站同时参加调查,则在地级站的编码上画圈。
  d.调查人姓名:填写主要调查者姓名。
  2.基本情况
  a.病人姓名:填写在相应栏内。
  b.性别:根据患者性别圈划相应数码。
  c.民族:填写患者本人的民族。计算机应录入对应民族编码(注:同1994年印发的脊髓灰质炎监测手册)。“99”代表不详。
  d.出生日期:必须填写公历年、月、日填写。
  e.如无出生日期或出生日期不详,则按麻痹发生时的实足年龄进行估算、填写,如患者为15月龄且1998年8月1日发病,则年龄栏填写1岁3个月,出生日期栏填写估计出生日期:1997年5月1日。
  f.居住状况:按表上具体情况填写,“9”为不详。
  g.病人详细住址:需详细填写,包括门牌号(便于随访查找)。
  h.家长姓名:填写患者父亲或母亲的姓名。
  i.家长工作单位:填写患者父亲或母亲的工作单位
  j.家长电话号码:填写在相应栏内。
  k.病例报告单位级别:指患者麻痹后,进行报告的单位的级别。
  l.病例报告单位名称:按实际报告单位填写。
  m.病例报告日期:填写公历年、月、日。
  3.临床症状和体征
  a-d.麻痹前出现的症状要根据患者或其看护人提供的病史判断、填写。
  e.3天内注射史:指患者麻痹出现前3天内臀部注射史。
  f.麻痹出现日期:由家长或医生提供。注意麻痹日期,是指发生“麻痹”的日期,而不是出现其他体征的日期(例如:腹泻或肌肉痛等;也不是自住院开始的日期)。
  g-j.项记录肢体麻痹部位及麻痹程度:根据临床医生的检查肌力分级结果,圈划相应的数码。第“3、g”项中,不详“9”。
  h-j.项中,1-6项指标与第“3、g”“左上肢”项的编码相同,仅需在相应项目中圈划相应数据。如右上肢不能运动,则“3.h”项中圈划数字“1”。
  k.呼吸困难:根据临床检查判断呼吸困难的严重程度,并在相应分级中圈划相应数码。
  l-o.项记录肢体感觉障碍、大小便失禁、巴彬斯基氏反射和踝阵挛:根据神经学检查结果填写。
  p.深部腱反射:根据检查结果判断,消失、减弱、正常或亢进。“9”为不能判断。
  q.最初麻痹时伴有发热:指麻痹前后发热(体温升高在37℃以上)。若出现麻痹伴有发热,圈划“1”(是);如果未伴有发热,圈划“2”(无);不详,圈划“9”。
  4.麻痹后就诊情况
  a-c.麻痹后就诊的一般情况:根据就诊的具体情况,圈划就诊次数、填写本次就诊时间及圈划诊断结果的相应数码。
  d.麻痹后第一次就诊:
  (1)就诊单位:要求填写就诊单位的级别。第一次如在“村卫生所”就诊,圈划“1”,余类同。
  (2)就诊日期:同前的日期填写方法;若不详,填写“99/99/99”。
  (3)诊断结果:根据AFP的标准定义判断是否是AFP病例,圈划相应的数码。
  (4)是否报告:是否按照AFP监测要求进行报告,圈划相应的数码。
  e.麻痹后第一次到县及县级以上级医院就诊情况:
  (1)就诊日期:同前的日期填写方法;若不详,填写“99/99/99”。
  (2)诊断结果:根据AFP的标准定义判断是否是AFP病例,圈划相应的数码。
  (3)是否报告:是否按照AFP监测要求进行报告,圈划相应的数码。
  f.如住院治疗:
  (1)医院类别:圈划历次所住的、最高的一级医院。
  (2)医院名称:填写历次所住的最高一级医院名称。
  (3)病案编号:填写历次所住的最高一级医院的病案编号。
  5.初步调查结果
  该初步调查结果是在调查者接到本次AFP病例的报告后亲自查看病人后(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调查员和县及县以上医院临床医生合作)才能作出结论。急性弛缓性麻痹(AFP)定义为所有15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包括格林巴利综合症、横断性脊髓炎等和任何年龄组的疑似脊灰病例。
  a.是否是AFP病例:“是”,即AFP病例;“否”,即为非AFP病例。
  (1)如是(AFP病例):请按列出的病名圈划;“其他(请注明)”要求详细填写病名。
  (2)如否(非“AFP”病例):请按列出的病名圈划;“其他(请注明)”要求详细填写病名。
  (外伤:有明确的外伤史,麻痹只限于受伤的同一肢体。)
  (因肌肉疼痛不能行走:儿童没有麻痹,但不能行走,几天后即恢复,则表明是因肌肉疼痛而引起的症状。)
  (痉挛性麻痹:通常是由脑或上运动神经元损伤造成的。脊灰病例不能引起这样的症状。)
  (骨关节病:一般骨关节病,肢体活动将因疼痛受限,而下端肌肉是正常的。可询问患儿近期是否患过该种疾病。)
  此结果是在病例初步调查后完成的,不包括出现麻痹后60天随访结果或病毒分离结果等资料。
  6.免疫史
  a.累积服脊灰疫苗次数:应包括常规免疫和强化免疫中任何一次服苗,应为发病前服苗总次数。免疫史应注意是否属实,如有理由怀疑记录或回答有误,应进行核查并将正确的情况填写在调查表上。
  b.服苗依据:有接种证则以证为准,无证以接种卡为准,无证无卡以询问为准,然后根据判断结果圈划“1”、“2”或“3”。
  c.最近一次服苗:主要是为了(1)了解最后一次服苗是否有效和与麻痹发生的间隔天数;(2)是否有麻痹后、采便前的服苗,这样会干扰实验室的结果,应予避免。
  (1)日期:不详请填写“99/99/99”;
  (2)服苗形式:按服苗形式圈划相应数码。
  d.未全程免疫的主要原因:如病例未完成全程免疫(指服苗三次及三次以上),则根据实际情况圈划一项主要原因;如为其他原因,请详细注明。例如:流动人口、超生儿童等。
  7.实验室资料
  实验室资料由县级采集粪便标本者和省级脊灰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填写,按照省级卫生防疫站规定由专人负责录入计算机。各省级脊灰实验室数据要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数据要及时填写调查表和录入计算机。录入计算机的数据要与实验室的结果保持一致。
  a.第一份粪便标本(1-3项由县级卫生防疫站填写;4-17项由省级实验室填写)
  (1)采集日期:填写年、月、日,如有采便记录,但日期不详,则于年月日栏内填写“99/99/99”。
  (2)采集人姓名:
  (3)采集人单位:
  (4)省级实验室收到粪便日期:同前。
  (5)标本是否带冰运送:标本盒内如有未融化的冰,圈划“1”;如盒内无冰,则圈划“2”。
  (6)标本状况:“好”表示标本在运输途中保存完好,容器无破漏;“差”表示标本在运输途中保存不好或变质发酵,或容器破漏。
  (7)标本量:填写实际重量(克)或估计值。
  (8)是否进行病毒分离:如果进行了病毒分离,圈划“1”;如未采集便标本或未进行标本的病毒分离,圈划“2”;且后续各单元不填写;
  (9)标本接种日期:同前;
  (10)是否进行脊灰病毒分型:如开展了分型工作圈划“1”,否则,圈划“2”。
  (11-14)项记录分型结果:
  如只分离到Ⅰ型脊灰病毒,则在Ⅰ型病毒后,圈划“1”;同时,在Ⅱ型、Ⅲ型病毒后及其他肠道病毒后圈划“2”;如分离到Ⅱ型病毒,则在Ⅱ型病毒后圈划“1”,余类推。
  如为Ⅰ型与Ⅲ型的混合,则分别在Ⅰ型和Ⅲ型栏后圈划“1”,在Ⅱ型病毒及肠道病毒后圈划“2”。余类推。
  如未分离到病毒,则在Ⅰ、Ⅱ、Ⅲ型病毒和其他肠道病毒后均圈划“2”。
  如未进行病毒分离,暂时空缺,待实验结果出来后再补填。
  (15)检验结果报告日期:指省级脊灰实验室向省站脊灰监测组报告实验结果日期。
  (16)国家实验室收到分离物日期:应按国家实验室收到分离物标本的时间填写,即省级实验室送达时间。
  (17)收到国家脊灰实验室结果日期:省级脊灰实验室收到国家脊灰实验室报告鉴定结果日期,填写方法同前。
  b.第二份粪便标本:各项内容填写与“7
  a”第一份粪便标本各对应项相同。
  -------------------------
  c.国家实验室鉴定结果:
  (1)毒株性质:填写方法同“(7a中11)-(14)项”。
  (2)国家实验室鉴定报告日期:同前。
  8.最后诊断及分类(由省级卫生防疫站填写)
  各省级AFP专家诊断小组要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审查病例资料、访视检查病例,同时结合流行病学、病毒学监测以及随访资料对AFP病例进行最后诊断和分类。根据以病毒学为基础的病例分类标准,对所有AFP病例做出以下四项分类:
  脊灰确诊病例:凡AFP病例粪便标本中分离到脊灰野病毒,即为脊灰确诊病例;
  脊灰排除病例:凡有明确排除依据的,则可根据“(8b中的1)、(2)项”中的一项,即可确定为脊灰排除病例;
  临床符合病例:可根据“(8a中的1)-(5)项”综合判断。如果其中第(1)项和第(5)项,以及第(2)、(3)、(4)项中的任何一项为“是”,则可确定为临床符合病例;
  (1)-(5)项要根据要求选择答案;
  待定:尚不能分类的报告AFP病例。
  a.如为临床符合病例,依据:按照调查表所列出的五项内容逐个填写。
  b.如为脊灰排除病例,依据:按照调查表所列出的二项内容选择一项填写。
  c.如为脊灰确诊病例,依据:按照调查表所列出的四项内容选择一项填写。
  说明:1)本土野毒病例:在一个地区内发生与传入病例无关,或有流行病学
  ---------
  联系但发生在第二代的病例及以后的病例。凡不能证明为传入传播的病例,均为本土病例。
  (2)输入野毒病例:有证据证明在境外已经感染,症状出现在进入该地后最长
    ---------
  潜伏期以内,而又与当地病例无流行病学联系的病例,或发生的首例野毒病例,经实验证明其野毒株为境外传入。
  (3)输入野毒再传病例:是指由传入病例引起的第二代以后的病例。
  -----------
  待定:无法归如以上三种病例的脊灰确诊病例。)
  ---
  9.临床诊断:对AFP病例作出临床诊断,填写主要疾病名称。若为其他诊
  断,在5)项中注明。此项的目的是对AFP病例进行临床分类。
  附件3     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麻痹60天后随访表
                 表  号:卫统51 表-2
                 制表机关:卫生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备案文号:(98)卫
    1.编号
    a.病例编号      _________     T1A□□□□□
  □□□□□□
    2.基本情况
    a.病人姓名      ______
    b.性别      1.男 2.女       T2B   □
    c.出生日期      __年__月__日     T2D   □□
  /□□/□□
    d.病人详细住址    _________
    9.麻痹60天后随访
    a.是否进行病例随访    1.是 2.否       T10A  □
    b.随访单位      1.县级2.地区级3.省级   T10B  □
    c.随访日期      __年__月__日     T10C  □□
  /□□/□□
    d.随访人姓名     _________
    e.病例死亡      1.是 2.否       T10E  □
    f.病例失访      1.是 2.否       T10N1 □
    g.是否残留麻痹,     1.是 2.否       T10G  □
    麻痹部位:
    h.左上肢:      1.不能运动 2.轻微运动   T10G1 □
            3.能水平运动 4.能垂直运动
            5.能抵抗外力运动 6.正常运动
    i.右上肢       1、2、3、4、5、6
            (与9h左上肢编码相同)    T10G2 □
    j.左下肢       1、2、3、4、5、6
            (与9h左上肢编码相同)    T10G3 □
    k.右下肢       1、2、3、4、5、6
            (与9h左上肢编码相同)    T10G4 □
    l.肢体感觉障碍    1.有 2.无 3.不知道   T10N2 □
    部位(请注明):    _________
    m.如有大小便失禁,持续时间  ____天       T10N3 □
    n.巴彬斯基氏反射     1.有 2.无 9.不能判断  T10H
  □
    o.踝阵挛       1.有 2.无 9.不能判断  T10N4 □
    p.肌肉萎缩      1.有 2.无 9.不能判断  T10N5 □
    部位(请注明)     _________
    q.深部腱反射异常     1.是 2.否 9.不能判断  T10N
  6 □
    如果异常
    跟腱      1.消失2.减弱3.正常4.亢进  T10N7 □
            9.不详
    膝       1.消失2.减弱3.正常4.亢进  T10N8 □
            9.不详
    肱二头肌      1.消失2.减弱3.正常4.亢进  T10N9 □
            9.不详
    r.行走能力      1.不能行走2.协助下行走3.不需
            协助,但跛行4.未到行走年龄,不
            能判断5.正常行走9.不详   T10K  □
    s.检查医师      1.防疫站医师2.儿科医师3.神
            经科医师
            4.其他(请注明)     T10L  □
    t.随访表送达省站时间   __年__月__日     T10M  □
  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麻痹60天后随访表填表说明
  随访表是个案表的一部分,是由个案表的“1.编号,2.基本情况”和本表的“9”两部分组成,即本表是个案表的第9部分。在完成病例调查后,填写个案表,随访表则保留在县级卫生防疫站,在进行60天随访时填写本表,并于75天内寄送到省级卫生防疫站后,由计划免疫科的工作人员将个案表和随访表装订在一起,形成一份完整的调查表。
  1、2.两项的填写方法同个案调查表对应项目,其内容要保持一致。
  9.麻痹60天后随访
  a.是否进行病例随访:如进行随访圈划“1”;否则圈划“2”。
  b.随访单位:选择填写;如果有几个随访单位,则填写最高一级单位。
  c.随访日期:同前。
  d.随访人姓名:填写主要随访人姓名。
  e.病例死亡:随访发现病例死亡圈划“1”;否则圈划“2”。
  f.病例失访:随访发现病例失访圈划“1”;否则圈划“2”。
  g.是否残留麻痹:随访发现病例有残留麻痹圈划“1”;否则圈划“2”。  麻痹部位:(要经过神经学检查后确定残留麻痹的部位,并与最初的麻痹部
  ---------------------------------位进行比较,做出综合判断。)--------------
  h-k.记录四肢残留麻痹情况,并对肢体肌力进行判断,圈划出数码选项。同个案表“3g-j”。
  l.肢体感觉障碍:有肢体感觉障碍圈划“1”;否则圈划“2”;请注明部位。
  m.如有大小便失禁,持续时间:以天计算。
  n.巴彬斯基氏反射:阳性记录为“有”,阴性记录为“无”,无法判断记录“9”。
  o.踝阵挛:阳性记录为“有”,阴性记录为“无”,无法判断记录“9”。
  p.肌肉萎缩:有肌肉萎缩圈划“1”;否则圈划“2”,无法判断记录“9”。并记录萎缩的部位。
  q.深部腱反射异常:阳性记录为“有”,阴性记录为“无”,无法判断记录“9”。如果异常:确定跟腱、膝或肱二头肌三处反射异常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填入调查表。
  r.行走能力:按照所列出的六种行走情况的判断标准,根据检查结果,选择合适的选项填写。不能行走是指:会行走,但因生病而不能行走;未到行走年龄,不能判断;是指不到行走年龄,不会走路,因此不能判断行走情况。
  s.检查医生:按调查随访表列出的选项填写。
  t.随访表送达省站时间:此项由省级卫生防疫站在收到随访表后填写。(监测工作要求随访表要在麻痹出现后75天内送达省级卫生防疫站。各地要尽快组织60天后的预防工作,并及时寄出随访表。)
    AFP监测系统数据通讯与信息反馈
  各省级卫生防疫站收到个案表、随访表后要验收并及时录入计算机,形成以省为单位的数据库,该数据库每月12-14日利用电子信箱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每月全国脊灰监测结果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主办的《消灭脊髓灰质炎简报》向全国公布。
  主动监测及零病例报告按原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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