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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2-01 生效日期: 2009-03-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晋司鉴[2009]11号
各市、县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执业监管,减少错鉴,防范执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司法厅制定了《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联系人:郭怀清
  联系电话:0351-2681069
  电子邮箱:sxsfjd@163.com 山西省司法厅
二00九年二月一日
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执业监管,减少错鉴,防范执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鉴定报告制度是指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和相关数据的制度。报告分为:运行常规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事先报告、即时报告和事后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对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特定重大事项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报告分为:重大鉴定案件报告和涉及鉴定重要情况报告。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下列重大鉴定案件应事先或即时报告:
  (一)重新鉴定或多次重复鉴定的案件;
  (二)省级及省级以上领导机关批复责令查处的鉴定案件或涉及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厅级以上负责人的鉴定案件;
  (三)涉及移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破产、集资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上访的鉴定案件;
  (四)涉及死刑案件、死因不明案件的鉴定案件;
  (五)涉及“法轮功”人员的鉴定案件;
  (六)涉及服刑在押人员的鉴定案件;
  (七)涉及重大灾害、重大事故的鉴定案件;
  (八)涉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嫌疑人的鉴定案件;
  (九)涉及国家机密或国家安全机密的鉴定案件;
  (十)涉及公共安全的鉴定案件;
  (十一)涉及或可能涉及民族政策和影响民族关系的鉴定案件;
  (十二)涉及外国人或涉及其他国际因素的鉴定案件;
  (十三)涉及港、澳、台同胞的鉴定案件;
  (十四)涉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司法鉴定案件;
  (十五)其他重大、疑难的鉴定案件: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下列重要情况应即时报告或事后报告:
  (一)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受到市级以上领导机关表彰的情况;
  (二)司法鉴定人受到刑事指控、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情况
  (三)鉴定人在执业中,受到非法干预或受到当事人、其他有关人员的威胁、人身攻击的情况;
  (四)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处罚的情况;
  (五)鉴定当事人或其他委托人指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六)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收到司法鉴定《司法建议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定专人承担重大事项报告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及时填写统一格式的报告表,遇有突发事件应立即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必要时可派员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司法鉴定机构重大事项应报而隐瞒不报或常规情况报告未能按时报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建立直接报告制度和同步通报制度,遇有可能影响大局的重大事项,在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同时按照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同步向当地政府报告。
  因客观原因不能事先或即时报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事后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七条 省、市、县管理机关受理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首问责任制。接到鉴定机构的重大事项报告后,首问责任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鉴定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登记和备案;
  (二)对需要处置的重大事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告部门负责人。
  (三)超越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在第一时间报告本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负责人或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指令对重大报告事项进行处置。
  第八条 省、市、县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对重大事项报告的处置工作实行分级责任制,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报告事项的性质、轻重缓急及时备案或协调处理;应当由上级机关处置的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应当转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处理或应当移送有处置权的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及时向司法部请示报告,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向报告重大事项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鉴定机构进行反馈。
  各级承办责任人对上级负责人的处置持不同意见的,应当向上级负责人提出建议,上级负责人不予采纳的,承办责任人应当执行上级负责人的指令,并在登记表上备注。
  第九条 省、市、县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的处置工作,列入全年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不得推诿、延误,因不负责任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项报告处理出现空档并导致重大事项引发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司法鉴定工作年终百分制考核范围。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结果纳入电子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1.司法鉴定机关重大事项报告表(略)
  2.司法鉴定重大事项审批表(略)
  3.司法鉴定机关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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