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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优先偿还外债的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3-05 生效日期: 1990-03-05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0]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优先偿还外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计委关于优先偿还外债的意见

一九九0年二月十日

  保证按期偿还借用国外贷款本息,维护对外信誉,是外债管理的重要原则。尤其在当前,更是一项必须做好的工作。为此,市政府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优先保证按期偿还外债本息,并明确在偿还内债和外债发生矛盾时,归还内债要服从偿还外债;任何单位不准挤占利用外资项目新增的经济效益,凡有效益的,上缴利润和归还外债发生矛盾时,要千方百计保证偿还国外贷款。为贯彻以上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借用外资贷款的单位,要尽快清理外资债务,做出偿还外债的计划,保证按期归还外资贷款本息。

  二、利用外资项目投产后的新增效益,要按规定及时还本付息,允许提前还贷或超计划还贷。各单位,特别是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丰补歉”,侵占利用外资项目的效益。利用外资项目和其他项目混在一起的企业,原则上要先保证偿还外债。

  三、“实益”专项项目要按既定的“实益”政策办理。超出还贷基数的利润、外销产品税金不与财政承包和上交任务挂钩,全部用于归还贷款;项目内销产品税超基数部分,应按规定交市实益办,用于“实益”项目综合还贷,任何企业和部门不得截留。

  四、归还外债所需的外汇额度,首先用贷款单位出口创汇留成额度。不足者,一是由市外汇管理局从担保单位结存外汇额度或应分外汇留成中扣还;二是允许企业或担保单位买调剂外汇还贷。

  五、有多余外汇额度而人民币缺少的单位,允许卖掉部分额度,用所得人民币配上额度还贷。

  六、个别经济效益差或由于其他原因,按期偿还外债本息确有困难者,必须讲明情况,提出改善经营的措施和限期还贷的保证,经有关区、县、局担保,并经经办贷款金融部门认可,可适当延期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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