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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一九九○年春季退伍安置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2-27 生效日期: 1990-02-27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年春季退伍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今年,预计我市将接收一九九○年春季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三千余名,为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一九九○年春季退伍工作的通知》(国发(1989ぉ85号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接收对象。凡从我市入伍,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期满十三年以上的志愿兵,予以接收。服现役期未满,因故需提前退出现役的,必须严格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1988ぉ安字18号文件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3ぉ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凡不符合提前退出现役条件的,一律不予接收。

  二、接收时间。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从三月一日开始,三月底基本结束。驻边远地区和担负作战、戒严任务的部队,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接收转业志愿兵的时间,从四月一日开始至六月底基本结束。区、县安置办公室接到部队团以上(含团ぉ单位联系志愿兵转业的函件和档案后,要及时回函,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符合接收规定的,给部队回函时,应说明理由,并将档案退回。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规定,批准退出现役和签发退伍证的时间,按实际离队时间填写。

  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做好接收安置工作的中心环节。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退伍军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要结合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着重进行服从大局、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增强全局观念、与党同心同德、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的教育。同时,对退伍军人要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遵纪守法教育,鼓励他们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积极投身到我市的四化建设中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收安置工作中,要热情接待和关心退伍军人,对于他们遇到的各种困难和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积极研究解决。对退伍军人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工作的好人好事要给予表扬。

  四、各级人民政府对退伍安置工作要给予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天津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要健全退伍军人安置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制订有效措施,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要随时了解和掌握退伍军人的思想动态,及时研究退伍安置工作中的问题。要积极做好伤残军人的安置工作,特别注意妥善安置在平息北京反革命暴乱中负伤致残的人员,确保退伍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ぉ关于非农业退伍军人的安置问题。对于非农业入伍的,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区(县ぉ、局分配任务,包干安置。
  在安置过程中继续贯彻“区别对待,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对在职入伍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中央驻津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接收,妥善安置,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不得拒绝接收。请市劳动局及时下达劳动计划指标,力争五月底以前,使退伍军人走上工作岗位。
  (二ぉ对农业退伍军人的安置,仍按津政发(1989ぉ2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在北京执行戒严和平息反革命暴乱任务中,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农业退伍义务兵,按参战人员对待,并优先分配工作。各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应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在福建省召开的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现场经验交流会精神,不断深化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三ぉ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ぉ85号文件规定,我市各级政府都要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和建房材料,帮助一部分回农村的退伍军人解决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请市物资局在三月底以前预拨六百立方米国拨价格的木材指标,并尽可能解决一些急需的檩梁材料。对于这些经费和材料,实行专款专材专用。

  五、退伍军人的接待、转运工作,由天津警备区、天津铁路分局、市公安局、交通局、公用局、驻天津铁路分局军代处、卫生局、民政局和有关区(县ぉ负责。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一九八五年八月五日《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送工作规定》执行。天津军用饮食供应站、天津新老兵接待站以及有关单位要抽调专门人员在铁路天津站、天津北站、天津西站设立新老兵运输接待组,以解决本市和过往退伍军人返乡途中的食宿和遇到的其他问题。在接待、转运工作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转运安全,严防发生各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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