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法管(1998)1号
天津海关:
近接外经贸部对外贸易管理司便函((1998)外经贸管纺便A字267号),称内蒙古赛邦制衣有限公司与蒙古麦杰克服装厂合作生产男西服套装及马甲,其生产步骤为:
1.内蒙古赛邦制衣有限公司完成裁剪及初步缝制;
2.从呼和浩特或二连海关出口,发往蒙古麦杰克服装厂;
3.在麦杰克服装厂进行主要综合工序的缝制;
4.经二连海关运回赛邦制衣有限公司,完成最后的缝制及整烫包装工作;
5.成品由天津海关出口到美国。
内蒙古赛邦制衣有限公司向美国海关申请了判令(中文译稿见附件),根据判令,按上述步骤及判令中规定的具体加工工序生产的男西服及马甲原产国为蒙古,对美国出口不受配额限制。因此,请你关对该公司生产的上述男西服及马甲免验纺织品配额证,凭蒙古原产地证书、生产加工单据和有效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予以放行,其产品的原产国应标识为“蒙古制造”。
特此通知。
附件:美国海关署关于男西服及马甲原产国的判令(中文译稿)
尊敬的Jacobs女士(美国乔达仕公司所聘请的律师——译者注):
以下内容是对您1997年3月4日咨询关于男士西服套装及马甲原产地鉴别的信函的答复。您在信中提到这些服装由毛或者是人造纤维构成并进口到美国。您也提到了有些套装是由3件套组成的——上衣,马甲和裤子;而有的则是由两套组成的——上衣和裤子。同时您提到在一批货发运时,上衣和裤子的数量会多于马甲数量,加工程序如下(A国和B国都不是北美自由贸易缔约国,以色列或是美利坚所属岛国)
我们注意到在您的信中提到了袋口的两种不同的名称,经过我们的商谈,您指出这两种名称可以互换并可解释为内袋。
方案1(略)
方案2(略)
方案3
A国:
套装裤子:
铺布,放划好的版皮。
裁布,编捆。
后片初步缝制:沿后裆打条子,锁后兜,兜牙布,上后兜牙,上后兜布,缝合贴袋及口袋布,合后兜口袋布,上后垫兜布。
门,底襟初步缝制:码门襟边,将底襟和口袋布缝合
腰里子初步缝制:做腰里,上尺码贴以及洗涤说明贴
腰面初步缝制:缝制出宝剑头—即腰头凸出的部分
侧口袋初步缝制:码垫兜布,将垫兜布与口袋布结合,合底口袋布,净袋布边,翻口袋
综合工序:前后片合侧缝,将前片与侧兜口袋布结合,将大襟与前片结合。
套装上衣:
铺布,放划好的版皮。
裁布,编捆。
口袋初步缝制:做兜盖,净兜盖边,翻兜盖
里子初步缝制:做里子
后片初步缝制:合后背中缝
领子初步缝制:上领绒
袖子初步缝制:合第袖,面袖缝,将袖里子与袖面结合
前片初步缝制:上胸袋兜牙子,将兜布底封边,将前片与前片贴边结合,撩前门卜头欠条;合侧缝,劈侧缝
B国:
套装裤子:
上拉链,上底襟,上腰头,上腰袢,腰袢打结,见大襟明线,合前后片的内侧缝及前浪,合后腰头中缝,合后浪。
套装上衣:
合面肩缝,劈面肩缝,肩部定型,合底摆,切底摆结子,配领子,做领部挂衣环,上领子,净卜头,烫卜头,专机绷领面,检查领面,肩缝,摆缝是否平整,配袖面号,专机上袖子,烫袖笼,落,扎袖绒条,机上袖绒条,检查袖子是否上圆顺,批袖山头打剪花,专机绷肩缝,专机绷垫肩,绷垫肩半圈,袖笼关圈,机上袖里3寸长,净边,检验。
A国:
套装上衣及裤子:
锁扣眼,钉扣子,整烫。
方案4:
马甲:
A国:
铺布,放划好的版皮。
裁布,编捆。
前片初步缝制:捏前省,作前省,上前口袋,将前片与前贴边结合,将前里子与前贴边结合
后片初步缝制:扎后背面,卡带钉带,后背里子与后背面结合,合后中缝。
B国:
肩摆夹上合,套,卡小号
A国:
锁扣眼,钉扣子,整烫。
问题:
以上所提到的产品的原产地国应该是哪个?
相关法律及分析报告:
1994年12月8日,美国总统签署了有关乌拉圭回合协议第334章的法案(编纂于19U.S.3592),对用于消费的进出口的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定于199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在1995年9月5日,美国海关在联邦注册手册中出版第102.21号海关规则,以实施334号法案(60FR46118)。从1996年7月1日起,对于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的认定应依次以102.21号规则总则中制定的C段1~5条的条款为准。
C段第1条指出:“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应是产品在其土地上完全加工的国家,领土或是所属岛屿”。对于产品不是完全加工的,此条款不适用。
C段第2条指出:“如由C段第1条不能确定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原产地国应该认定为根据此章程第E段所规定,外国原材料制成的成品符合税则归类中所规定的改变,或者/并且符合本章E段对此类货物的任何其他规定的单一国家,领土或所属岛屿。
E段指出:“以下规则适用于确定有关C段第2条的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国问题”。
6201-6208
如果商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件构成的,由未组合的配件到组合好的成品过程中所发生变化,海关税则中由6201到6208的所列商品,被要求是在一单一国家,领土或所属岛屿完全加工的结果。
当所指商品不是在一单一国内完全加工时,前段所述法则不再适用。在此情况下,我们需参照第C段第3条。C段第3条指出:
如果依据C段第1,2条不能决定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
1)如果是针织品,原产地应是织成此产品的单一国,领土或所属岛屿。
2)除了税则号为5609,5807,5811,6213,6214,6301至6306,6308,以及子目为6209.20.5040,6307.10,6307.90,9404.90的商品还有针织品以外以及产品全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的产品外,此产品的原产地国应是此产品作全部综合加工的国家,领土或是所属岛屿。
如果产品非针织成型而且也非在一个国家内作全部综合加工,C段第3条不适用。
C段第4条指出:“如果仅依据C段第1,2,3条不能决定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此产品的原产地国应是此产品的最重要的综合工序或加工程序发生的国家,领土或是所属岛屿”。在第一到第三方案中,在B国所作的综合加工工序构成了此产品加工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但是,在第4方案中,马甲在A国和B国的加工工序在整个加工过程中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在此情况之下我们需要借鉴102.21C-5。
C段第5条指出:“如果依据C第1,2,3,4条不能决定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此产品的原产地国应是此产品的最重要的综合工序或加工程序发生所在的最后一个国家,领土或是所属岛屿”。依此,所属的马甲加工方案中,原产国是B国。
裁决如下:
以上几个方案中所述的上衣马甲及裤子,原产国是B国。
以上裁决只适用于与前文所述一致的方案的情形。这一立场在CFR19章177.9B段第一条中有明确的说明。那一章阐明,裁决书中的所有信息不论直接的,引用的,还是暗示的皆应为准确而完整的。
如果将来发现所提供的情况与CFR19章177.9B段第一条有悖,裁决将因此而更改。如对先前提供的事实有所改动,将导致原产地国的随之改变。相应的,如果在给海关提交的事实报告里有改动,根据CFR177.2的规定我们建议您提交一份新的裁决申请书。 商务裁决处处长
签名 JOHN DUR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