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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 2001-05-17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20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1995年公安部发布实施《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7号令)和《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公通字(1995)43号)以来,各级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政法机关在警用车辆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对淘汰退役的警车不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不拆除警灯、警报器,不清除警车标志,甚至违反警车管理的有关规定,随意私自将警车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一些地方擅自扩大警车号牌、公安专段民用号牌的发放范围。三是一些地方使用无牌无证车辆充当警车,安装警灯、警报器,喷涂警车标志。四是一些政法人员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违反交通法规,滥用警灯、警报器。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会严重影响警民关系,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公安政法部门的形象。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并结合正在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行动的总体部署,公安部决定今年7月至9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范围
  通过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要达到的目标是:警用车辆的使用和配备制度健全,管理职责明确;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的警用车辆的警车标志、警灯警报器、号牌的安装、核发以及车辆更新报废等符合《警车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的规定;不再发生未办理过户手续将带有警车标志的退役车辆转卖给不符合警车使用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民警驾驶警用车辆时,能够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规范使用警灯、警报器。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公安、法院、检察院、安全、司法等机关的警用车辆。重点查纠和取缔以下几种行为:
  (一)民用号牌车辆喷涂警车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的;
  (二)无牌无证的车辆安装警灯、警报器或喷涂警车标志的;
  (三)退役警车仍然喷涂警车标志或安装警灯、警报器的;
  (四)不符合警车使用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警车的;
  (五)擅自将带有警车标志的车辆转卖给非政法机关和个人的;
  (六)滥用警灯、警报器的;
  (七)将公安专段民用号牌核发给经营单位和个体户的。

  二、措施及方法
  (一)自查自纠。清理整顿期间,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警车进行一次摸底清查,并登记造册。对悬挂民用号牌安装警灯、警报器,喷涂警车标志的车辆,要拆除警灯、警报器,清除警车标志。对退役的警车,要清除警车标志,拆除警灯、警报器,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坚决报废。需要调拨本部门下级单位使用或者转卖给社会其他单位、个人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不得将带有警车标志的车辆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已经转卖的,要负责清除警车标志。
  (二)严格路检路查。在清理整顿期间,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联合上路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违反警车使用规定,滥用警灯、警报器,无牌无证车辆和民用号牌车辆带有警车标志或安装警灯、警报器。发现上述问题,要立即纠正,并向所在单位通报,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非公安政法部门工作人员驾驶警车的,要收回警车号牌,追究警车所属单位领导责任。对民用号牌车辆带有警车标志或者非警车安装警灯、警报器的,要按照《警车管理规定》第 十九 条、 二十 条的规定处罚。
  (三)清理警用车辆号牌,加强警用车辆检验工作。公安警务督察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警车管理规定》和《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的规定,对已核发的警用车辆号牌进行一次清理。凡扩大范围发放的,要坚决收回,并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责任。要加强警用车辆的年检制度,凡车辆年检不合格的,不核发年检合格证。对民用号牌车辆带有警车标志7或者安装警灯、警报器的,要暂扣车辆号牌,强制拆除警灯、警报器,清除警车标志。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论述为指针,结合正在开展的“三项教育”活动,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联合法院、检察院和安全、司法等有关部门,认真动员部署,结合7月至8月开展的整治假牌假证的专项行动,制定实施方案,保证清理整顿有条不紊地开展。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监督员和纪检、监察以及新闻单位进行监督。
  (二)明确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成立专门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警用车辆的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切实抓好对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抓好警车管理规章、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装备财务部门应严格控制警车的配备,严格审批;督察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政法部门警用车辆使用的监督工作,对于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应严肃查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警车牌证的管理,并配合督察部门做好路检路查工作,对于发现违反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应收回警车牌证,并将车辆和有关人员交由督察部门处理。
  (三)完善制度,加强纪律教育。各级公安机关要不断完善警用车辆派车登记制度,严禁非执行公务时使用警车,除办案需要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将警车派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5)176号)和《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的规定审批警车号牌以及公安专段民用号牌,未经批准或者车辆不符合《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规定的,一律不得核发号牌。各单位要加强对警用车辆驾驶员的纪律教育和交通法规教育,在执行紧急公务时,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警报器,在执行非紧急公务时,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同时要注意警容风纪,杜绝特权思想,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各地开展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清理整顿的书面总结请于10月25日前报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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