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江西省地矿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在抗洪救灾重建家园中所需砂、石、砖瓦粘土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赣地厅字(1998)151号)收悉。为了切实有效地保证灾区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减轻灾区人民的经济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同意免征因抗洪救灾、重建家园所使用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对免征的适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1.灾期直接用于抗洪的砂石粘土;
2.受灾地区因移民建镇、重建家园(住房及附属设施)所需的砂石粘土;
3.上述两项因制备砖瓦所用粘土;
4.砂石粘土的生产期自1998年6月20日至1999年6月20日。
请切实按照有关免缴程序的规定做好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