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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7-31 生效日期: 1989-07-31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1989]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商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冷饮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生产和销售冷饮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均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和工商、物价、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并遵守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在市、区、县商委(财委、农经委)指导协调下,市、区、县冷饮食品办公室协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食品卫生监督、技术监督等部门,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生产冷饮食品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取得卫生许可证、质量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和加工业务,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产品质量标准和配方投料生产。
  (二)建立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验记录应包括生产日期、班次、品种、数量、批号、检验员、检验结果等项内容。
  (三)冷饮食品的包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冰棍、冰糕、冰淇凌等固体冷食品包装物上,必须标有食品名称、厂名、厂址、净含量和零售价格。汽水、软包装饮料等液体冷饮品包装物上,必须标有食品名称、厂名、厂址、净含量、零售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配料表。为了防止假冒,必须在市冷饮食品办公室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包装纸。
  (四)冷饮食品的新产品、新品种,须经市冷饮食品办公室会同食品卫生监督和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投放市场。
  (五)冷饮食品的出厂、销售价格,须按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冷饮食品价格管理整顿冷饮食品价格的通知》((1989)津价农字第150号)的规定,办理价格审批手续。
  (六)生产、批发冷饮食品的单位不准向无照商贩提供货源,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批发冰棍、冰糕、雪糕的加支率不得超过5%。
  各种冰淇凌、汽水、软包装饮料等冷饮食品,其生产工艺流程不经过盐水冷冻工艺的,批发时一律不准加数。


    第五条    凡经营冷饮食品的单位或个人,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生产或销售冷饮食品的人员,必须有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体检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含临时执照)。
  (二)用具、设施须保持清洁卫生;瓶装饮料备有消毒吸管;散装饮料的饮用器具,要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洗刷和消毒。
  (三)不得出售变质、有异味或含有杂质的冷饮食品。
  (四)出售自行加工、兑制的散装冷饮食品,须经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五)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明码标价,不准擅自加价或变相涨价。
  (六)外地厂家直接进市销售冷饮食品,必须持有县以上卫生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并在市冷饮食品办公室及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不得销售。本市批发、零售单位外采冷饮食品,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包括当地县以上卫生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须报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审批。


    第六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分别由工商、物价、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权限依法进行处罚。对抗拒监督检查、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依法惩处。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冷饮食品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食品卫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分别由主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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