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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21 生效日期: 1989-06-2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工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做好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照的范围
  (一)经市、区(县)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查同意,有必要保留并具备条件的公司
  (二)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以后开办,未列入清整范围,按清理整顿要求不存在问题的公司
  (三)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决定合并的公司,根据清理整顿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开、歇业或变更登记注册的公司
  (四)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决定撤消的公司,一律不予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照。

  二、 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照的审核原则和条件
  (一)公司必须是不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暂时仍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1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整办、市体改委〈关于对本市现有公司政企不分问题的处理意见〉》(津政发(1989)74号)办理,并提交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二)公司必须在财务、物资和工资上与党政机关脱钩。公司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整办、市财政局〈关于清理整顿公司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津政发(1989)72号),办好财务清理工作,并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得在公司兼职的有关规定。公司中原有党政机关干部兼职的,必须辞去一头。公司在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照时,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有关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没有党政干部兼职的证明。
  离、退休干部在公司兼职的,亦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公司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凡因违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缓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照;已经结案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理文书。
  (五)公司注册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实有资金相符。在重新登记注册时,要逐户复验。全民所有制的公司,提交由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集体所有制的公司,国家、集体与个人投资、入股的公司,必须提交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办理。
  (六)公司的名称、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要重新核准,涉及国家行业归口管理或国家有专营规定的,应提交规定专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经营批发商业的,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整办、市商委〈关于对从事批发商业经营的企业加强审核的意见〉》(津政发(1989)73号)的规定。
  (七)公司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公司应根据其业务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和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件。
  (八)公司必须依法纳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换照,须提交税务登记证和近期纳税交款书。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司,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

  三、 方法步骤
  公司的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照工作,按市、区(县)核发营业执照的分工分别负责。此项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1)按重新登记换照的公司范围,由市、区(县)工商局根据各自的分工范围分别组织学习、宣传国务院(1989)1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照的动员,提出具体要求。(2)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文件,统一认识,规范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照的具体要求。(3)选定一个区进行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照的试点工作。
  (二)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照的实施阶段。(1)经市、区(县)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查同意保留或合并的公司,持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鉴注意见的《公司自查情况报告表》(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以后开办的公司凭营业执照)及规定提交的有关文件,向原发照机关申请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照。(2)公司要按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
  如实际经营情况与原登记注册事项不符或存在其他问题,经核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公司在申请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时,应同时呈报其下属分支机构(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等)的情况。(3)登记主管机关依据此次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照的要求,严格重新审定公司的经营资格和登记事项,重新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4)由市工商局负责组织重点抽查或互查。
  (三)布告阶段。由市工商局对重新登记注册换照的公司发出布告。
  这项工作,于今年八月底全部结束。

  四、 几个具体政策问题
  (一)公司的注册资金投入不足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公司通过清理整顿,需要调整机构、修改章程的,要抓紧进行,同时要经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才能重新登记。
  (三)对于公司经营范围中的“信息咨询服务”,一定要严格区分开“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凡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要明确其行业。国家规定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以及专营商品,一律不得进行中介服务活动。
  (四)党政机关干部原在公司兼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凡属党政机关任命的,由任命机关出具辞去一头的证明,不是经党政机关任命的,其免去兼任公司职务的证明文件,由原同意其兼任职务的部门开具。
  (五)军队开办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清理整顿后,也要按上述要求,进行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照。
  (六)凡今年八月底以前未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照手续或对应进行清理整顿的问题长期拖延不能解决的公司,原则上视为自动注销。
  (七)年检和换照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年检收费五十元,换照收费五十元,申请变更登记收费一百元。属于因政策规定而核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不收变更登记费。

  五、 组织领导
  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照,是保证清理整顿公司质量和巩固成果的重要环节,又是全面换发企业营业执照工作的开始,各级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各区、县工商局要确定一名局长负责这项工作,并列入重要日程,组织相应的力量,切实保证任务的完成。市、区(县)工商局,要与各级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财政、税务、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搞好这项工作。
  公司的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换照工作结束后,市、区(县)工商局认真进行总结,分别向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清理整顿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区(县)工商局的总结同时抄送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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