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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7 生效日期: 2002-08-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2]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转非建房
  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征地农转非住宅安置房建设项目,按50%征收配套费。

  二、关于小城镇建房
  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征收范围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执行。对利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非开发性项目建设的,其配套费按相应标准的50%征收;

  三、关于缓缴手续的办理
  为更好的实施渝府发[2001]111号文关于调增配套费标准的规定,缓缴条件的起点额提高到500万元,即应缴额在500万元以上可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为规范缓缴手续,确保缓缴的配套费不致流失,对经批准缓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必须签订欠款协议书,在签订的欠款协议中设置相应抵押物或依法确定担保单位对抵押物设置为房屋的,必须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应予以支持。对签订的欠款协议书,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律师事务所鉴证。

  四、关于追缴配套费
  为确保缓缴、欠缴配套费的催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市配套办在办理配套费解缴手续时,按照“前账不清,后证不办”的原则,按照原交费标准审查追缴以往项目未缴清的配套费。
  (二)配套费缓缴款到期后,市配套办应及时组织催缴亦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办,直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对久拖不缴的欠款单位,可依法采取查封账号、冻结其实物资产或用实物资产冲抵欠款等办法,避免欠款成为死账。
  (三)市、区建管执法部门应结合日常性的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认真查处偷逃配套费行为;市开发办、市质监总站、区建委应在竣工验收备案、综合验收环节,协助市配套办催缴超面积或漏收面积的配套费。
  (四)市、区开发办应将开发企业缴纳配套费的情况,纳入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考核范围。对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开发企业,市开发办不得核定其资质等级和升级,其资质年检结论只能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对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质证书,并不允许参加开发行业的各种评比。

  五、配套费征收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经房改部门批准实施的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工程减按50%计缴配套费。
  (二)凡同时适用市政府第85号令中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配套费不得同时重叠计算减免,仅可择其一,按最优惠政策办理。
  (三)拆除面积的核定,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

  六、关于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随着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保证配套费能够足额征收尤为重要。
  城市建设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内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执行,从2002年起,市配套办征收后,必须按季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配套费缴入市财政后,市配套办应同时向市财政提供应返还各区数额,由市财政局根据本季度实际入库数,按季直接返还各区财政(专款下达到区),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属市级部分纳入城建资金统筹安排。
  资金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市政委、市园林局、市规划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使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施工许可证发放是配套费征收的关键环节,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执法管理是由市、区建委按不同的工作分工共同完成的,要保证配套费能够足额征收,杜绝无证施工,严格控制配套费的减免缓,市、区两级建委必须密切协作。为充分发挥市、区两级建委的积极性,对返回各区50%的配套费,由各区自行安排,必须确保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不得挪用。各区配套费的安排计划,应报市建委备案,由市建委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七、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业务经费
  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从2002年起,市配套办业务经费按当年实际入库数的1%由市财政提取后安排给该办,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对缓交部分的配套费须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而发生的费用,如公证费、资产抵押登记手续费、评估费;等通过司法部门催收欠款的司法费用,如律师代理费、诉讼费、执行费;委托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协助追查漏收和违章超建面积的配套费而发生的相关办公业务经费;配套办的人员经费、办公费、业务费以及自身建设等所需的费用。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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