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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00年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6-29 生效日期: 2000-06-2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监[2000]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称《会计法》),规范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审计行为,财政部决定于2000年7月至9月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是财政部门为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载体,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自1999年启动以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和广泛关注,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推动新《会计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落实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责,提高全社会的财经法纪意识,扭转会计信息失真的局面。各专员办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为提高抽查的针对性和抽查信息的系统性,便于对抽查结果进行宏观分析,2000年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对象主要安排在电信、外贸、汽车、机械等行业,实行全国上下系统抽查。同时,适当选择部分民营企业试行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抽查名单另行下发)。

  三、本次抽查主要采取专员办就地直接抽查的方法进行。需要跨省(区市)抽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员办,应及时与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专员办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专员办应积极协调配合。
  各专员办在抽查工作中,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联系,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积极配合。

  四、参加抽查的人员以专员办检查人员为主,适当聘用当地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参加抽查,由专员办同志任抽查组组长。聘用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有关办法规定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各项检查规则和保密制度。聘用人员的数量,由各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批准下达的工作量提出计划,报财政部批复后执行。聘用人员所需费用,由专员办在检查工作结束后提出“委托抽查付费申请”,由财政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并考虑实际承受能力和抽查质量等因素支付。

  五、各专员办要按照新《会计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被抽查企业的经营特点、特殊管理要求等确定抽查的重点内容。
  对企业抽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等。
  对会计师事务所抽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资格;是否按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合规;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是否按规定披露了企业的相关财务问题等。

  六、各专员办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财监字(1999)107号)和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实施抽查工作。要认真编制抽查计划,下达抽查通知书;进入被查单位后,要深入细致做好抽查工作,认真编制工作底稿;对查出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划清企业的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在充分听取被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出具结论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并跟踪落实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在确保事实清楚、数据无误的前提下,根据处理处罚决定拟定公告事项。

  七、抽查工作结束后,各地专员办要认真进行总结,于10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等材料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上报材料包括:(1)总结报告,检查报告,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表(附报软盘);(2)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建议;(3)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的“委托抽查付费申请”(包括与事务所签订的协议);(4)被查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5)对抽查结果的分析性材料或其他专题材料。典型案例和专题材料可不受时间限制,根据抽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例或行业政策、体制改革中暴露出的问题,随时整理及时上报。

  八、各地财政部门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精神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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