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2000)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口商会,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目前我国对木材出口管理的实际要求及木材加工贸易的实际情况,现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696号)中商品编号4407所含的11个子目的指榫接合的木材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问题明确如下:
对商品编号4407中拆分出的11个子目编码的指榫接合木材暂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其他木材的出口仍实行许可证管理(见附件)。
请各地海关认真做好出口木材的查验工作,严格防止相互串用,顶替出口。此前有关规定均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