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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8 生效日期: 1998-09-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4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及时解决部分农村信用社出现的严重支付困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平稳运行,总行决定改进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审批权限
  (一)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和干预。
  (二)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批。一级分行可授权地市级分行批准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批准单个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50%。单个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不足应缴存金额50%的(即准备金率不足4%),地市级分行无权审批。县级支行无权批准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要对单个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实行额度控制,专户管理。
  (四)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批准(含授权地市级分行批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农村信用社个数超过辖内农村信用社总数30%的,须报经总行批准。

  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条件
  农村信用社发生严重支付困难,首先要通过大力组织存款、清收贷款和其他资金占用辞行措支付资金来源。同时,县联社要切实加强信用社的资金调度和头寸余缺调剂。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采取具体措施,组织开展社与社之间、行社之间以及跨地区的同业拆借业务,拓宽其融资渠道。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存在严重支付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可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期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三)新增存款和清收贷款已不能满足兑付个人储蓄存款的需要;
  (四)向县联社借款的资金需求已经超过县联社的资金调度能力;
  (五)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仅限于兑付个人储蓄存款。

  三、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申请程序
  (一)农村信用社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应先由县联社审查,并通过县联社向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出申请;没有县联社的可直接向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出申请。
  (二)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农村信用社,须向其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供以下资料:
  1.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申请书;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3.强化头寸管理、改善支付能力的方案和补缴法定存款准备金铁计划。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接到申请后,货币信贷部门要及时审核,并会签合作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行长批准;对超过审批权限的动用申请,开户行要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行审批。

  四、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高限额、期限和用途
  (一)对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农村信用社,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动用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实际缴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
  (二)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视具体情况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
  (三)农村信用社经批准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优先用于兑付个人小额储蓄存款。不得用于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其他支付。

  五、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根据货币信贷部门提供的,有货币信贷部门、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及行长或主管副行长签章的批准动用法定存款备金通知书(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金申请书)填制特种转账传票,凭以记账。
  (二)批准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在“0246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科目下设“××信用社批准动用法定准备金”账户专户储存。动用法定准备金期限到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农村信用社应主动将专用账户余额划回准备金存款账户,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和合作金融监管部门。逾期不划回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    (营业)部门应主动扣回,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批后撤销该账户。

  六、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一)各一级分行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农村信用社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动用和批准动用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报总行备案。要按月向总行报送辖内农村信用社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和动用情况    (报表格式另发)。
  (二)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对农村信用社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要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批准的期限、用途监督其使用。对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农村信用社要进行跟踪调查,督促其切实采取、落实改善资金头寸管理的具体措施。农村信用社经批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仍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该社一般存款余额监控考核其应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在扣除经批准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后,对其欠缴的部分,应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息。
  (三)农村信用社在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期间,新组织的可用资金在确保储蓄存款兑付之后,只能用于补缴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在足额补缴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之前,不得发放新的贷款或增加其他资产。
  (四)经批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农村信用社,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在批准的限额和期限之内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并于动用到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足额补缴已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货币信贷部门和会计    (营业)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已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到期补缴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对农村信用社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用途使用其“批准动用法定准备金”账户专户储存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六)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不按本通知规定的条件、限额、期限和用途,批准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或对辖内分支机构的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不力、严重失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超越权限、擅自批准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行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七、本通知仅适用于农村信用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不得比照本通知规定批准其他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1997]74号文件停止执行。

199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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