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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定期统一发布广告监测信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6 生效日期: 2001-04-2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2001)第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向社会统一发布广告监测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范围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每季度的监测对象及范围。
  今年第二季度的监测对象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晚报2001年4月11日-20日发布的广告。

  二、监测内容及报告
  根据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重点确定监测内容。
  今年第二季度监测内容: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指标包括:广告发布量、违法量、违法率、主要违法表现、违法量居前三位的广告主。“监测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监测期间被监测报纸的典型违法广告,执行广告法律情况简要分析,以往行政告诫或者处罚记录等。(详见附表)

  三、监测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每季度将具体的监测对象、监测广告类别、监测周期及相关指标通知各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监管机关根据管辖权,按照监管体制对本辖区内的监测对象部署监测,并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在指定时间内将监测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广告监管司进行抽查、汇总、分析后形成监测报告,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名义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发布时间暂定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
  各地应将今年第二季度指定监测报纸的监测结果及监测的报纸于5月2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于6月中旬进行第一次监测信息发布。对逾期未报监测结果的,同时进行通报。

  四、监管措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广告监测信息发布工作中,对于普遍违法并呈上升趋势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及时提醒社会注意识别,同时加强重点监测和监督执法,扼制违法广告蔓延的势头;在有关媒介上定期公布广告监测结果;对于类别违法量、违法率较高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行政告诫;对于严重违法的广告,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发布,部署统一查处;对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情节恶劣的违法广告,查处后予以曝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监管机关要把监测工作作为监管工作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及监测结果的审核,以此为契机推动本地区的广告监测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适时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互查和业务培训与交流。
  请于5月15日前将负责监测人员名单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  联  系  人:广告监管司  赵践
  联  系  电  话:010-68050320
  传  真:68032233-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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