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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0 生效日期: 2001-04-2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298号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精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单位进行了审评,经局研究同意,现公布符合条件的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名单,并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名单
  (一)辽宁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沈阳药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和锦州医学院培训点);
  (二)湖北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和湖北中医学院培训点);
  (三)吉林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吉林大学药学院、长春中医学院和延边大学药学院培训点);
  (四)浙江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浙江大学药学院、浙江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中医学院药学系培训点);
  (五)江苏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南京中医药大学药学院和中国药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培训点);
  (六)新疆区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新疆医科大学药学院和石河子大学医学院培训点);
  (七)陕西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西安交通大学药学院和陕西中医学院、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培训点);
  (八)内蒙古区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内蒙古医学院培训点);
  (九)宁夏区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宁夏医学院培训点);
  (十)广西区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广西中医学院培训点);
  (十一)青海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青海医学院培训点);
  (十二)湖南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由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药学系、中国药科大学湖南函授站和湖南中医学院联合组成);
  (十三)北京市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由北京大学药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学院和北京市医药总公司职工大学联合组成);
  (十四)福建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由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和福建医科大学药学系联合组成);
  (十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和北京大学药学院联合组成);
  (十六)山东大学药学院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十七)海南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下设海南省卫生学校培训点)。

  二、具体要求?
  第一批批准的17个执业药师培训中心须严格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接受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与指导,认真组织实施2001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定项目的培训工作,并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申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项目。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完善教学设施,充实师资力量,提高教学水平。

  三、其他?
  (一)第一批申报未被批准的有关单位,须按申报条件进一步补充有关资料,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加强联合办学,增强自身实力。
  (二)实行属地管理的高等院校申报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须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先报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同意后,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证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证券营业部依2001年度,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和所属证券营业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当地预交。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所属证券营业部,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按期申报并预缴应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办理清缴,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上述规定比例计算的税额。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汇总所属证券营业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深圳市集中进行汇缴清算。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计算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所属证券营业部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证券营业部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营业部,均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从2001年度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营业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所属营业部,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全年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有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

  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证券业务与区外证券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营业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核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营业部的名单,掌握基本情况,做好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管理。预交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入库;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当年的预交税款合并清算。

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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