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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1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6 生效日期: 2001-04-16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经贸电力(2001)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各电管局:
  为做好2001年电力供需总量平衡,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我委编制了《2001年全国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据快报统计,2000年全国发电量完成13256亿千瓦时,比上年同期增长10.7%,其中水电2212亿千瓦时,增长13.4%,火电10867亿千瓦时,增长10.1%,核电167亿千瓦时,增长12.8%。预计全年发电量将完成13500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8.93%。总体来看,2000年电力生产正常,保证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电需要,实现了电力安全、经济、稳定运行。

  二、2001年电力经济运营工作要认真贯彻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做好电力供需总量平衡,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充足、优质、可靠的电能,努力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和电力调度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
  2001年全国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14500亿千瓦时,比2000年预计增长7.41%,其中水电2500亿千瓦时,增长8.7%,火电(含核电)12000亿千瓦时,增长7.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详见附表)。各电力生产企业发电量预期目标由省级经贸委商有关部门、电力公司及有关电力生产企业编制。省际间交换电量由送、受电双方按照市场原则,根据用电需求及有关购售电合同商定,由各电管局商有关省(区、市)经贸委、电力公司后编制。各地电力生产企业发电量预期目标及省际间交换电量预期目标报我委备案。

  三、2001年发电量预期目标编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委《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1144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避免或减少水电厂弃水;各地在安排电厂发电计划时,要因地制宜,认真研究“以水代火”等政策措施;对已列入2000年及以前计划退役、关停的小火电机组,2001年不安排发电量计划;对已列入2001年关停计划的,发电量安排到该机组退役、关停截止日;高效低耗机组和具有脱硫、脱硝等装置的环保机组年利用小时数要高于同容量的常规火电机组。

  四、电网经营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要以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做好各企业发、购电量的分月安排;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2001年电力经济运营的监测、协调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电力运营中的倾向性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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