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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度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8 生效日期: 2004-05-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4]46号

鲁政办发[2004]4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4年是我省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第一年,由于粮食市场放开,经营主体增加,资金供应政策变化,加之粮食连续几年减产,社会粮源减少,夏粮收购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做好2004年度夏粮收购工作,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做好夏粮收购工作,切实掌握调控粮源。为切实掌握粮源,增强调控能力,确保省内粮食供求基本平衡,2004年度全省夏粮收购要确保完成550万吨,全年力争完成750万吨。各市要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认真测算本市粮食需求盘子,逐级分解落实收购建议数量,严格责任,完善措施,确保完成。要努力增加商品粮库存,保证到2005年接新前粮食供应需要。当地粮源不足的,要组织好采购工作。

  二、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2004年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放开后,夏粮收购价格由市场形成。各地既要坚持多渠道流通,又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挥收购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随行就市、依质论价、优质优价”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购价格。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张榜公布粮食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做到质价相符、储存安全。要认真做好粮食收购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设施,创新收购方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

  三、落实好信贷资金,保证夏粮收购资金需要。粮食市场放开后,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主动适应形势变化需要,调整信贷管理思路,积极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搞好夏粮收购。对充实地方储备粮所需收购资金,要按现行政策规定,确保贷款需要;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经营商品粮所需收购资金,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给予贷款支持。各级政府要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切实做好资金供应工作,支持粮食企业多收购夏粮。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应拨付的各项政策性补贴逐级拨付到基层粮食企业,支持企业搞好夏粮收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强对粮油收购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钱随粮走、库贷挂钩的规定,及时回笼货款,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各级粮食购销企业在用足用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的同时,要积极拓宽筹资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筹措收购资金,以满足粮农卖粮的需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挤占挪用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四、完善地方储备体系,提高政府调控能力。储备粮是各级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物质手段,各市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规模,抓住夏粮收购有利时机抓紧充实地方储备,年底前完成地方储备规模充实任务。省里将对各市地方储备规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派出督查组对各市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导。要加强储备粮管理,严把储备粮入库质量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收购秩序。粮食市场放开后,既要鼓励多种经营主体参与粮食流通,实行公平竞争,又要严格市场管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各级粮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严把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对已取得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督促其建立经营台账,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及时予以变更。集贸市场常年开放,任何人不得随意阻碍正常的集市粮食交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物价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打击无照经营、抬价抢购、囤积居奇等非法经营粮食的行为,维护好粮食收购秩序。

  六、合理引导粮食销售,保障省内粮食供应。各级政府要按照常年收购、均衡销售、适度库存、保障供应的原则,研究制定合理引导粮食销售的具体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多采购和储存一些粮食。同时,要认真分析粮食生产和购销形势,在保障市场供应的前提下,不断加大粮食销售工作力度,切实搞活粮食流通。粮食主销区和主产区要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机制,销区特别是大中城市要积极与产区搞好粮食购销衔接,主动到产区签订粮食购销合同、预付定金或委托产区代购。产区平衡有余的粮食,首先用于平衡省内销区缺口,以确保全省粮食产需平衡、购销平衡,保障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夏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夏粮占全年粮食购销量的80%左右,在购销市场化的条件下做好夏粮收购工作,对于掌握粮源、实现省内粮食购销平衡、确保市场稳定、掌握全年粮食工作的主动权意义重大。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收购方案,组织好夏粮收购工作。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做好夏粮收购准备工作,备足必要的仓储设施和器材用品,搞好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同心协力,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夏粮收购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在搞好夏粮收购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安排好灾区缺粮群众生活。各地要密切注意收购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收购中存在的问题。省里将在集中收购期派出工作组,对收购工作进行督查,以确保夏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04年度各市粮食收购建议数量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2004年度各市粮食收购建议数量表
  全年 其中:夏粮
  合计 750 550
  济南 38 28
  青岛 42 31
  淄博 24 18
  枣庄 31 23
  东营 16 12
  烟台 22 16
  潍坊 70 50
  济宁 60 45
  泰安 30 25
  威海 10 7
  日照 11 7
  莱芜 4 3
  临沂 35 25
  德州 92 65
  滨州 80 60
  聊城 85 65
  菏泽 10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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