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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0 生效日期: 1990-12-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1990年12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0]150号文件发布;根据2003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登记集体户口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集体户口,是指职工、学生常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宿舍或集体宿舍,以及非现役军人常住在军事机关或军人宿舍的户口。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公安(分)局是本辖区集体户口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公安(边防)派出所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集体户口按宿舍地址立户,集居一地一舍为一户;不准单人在集体宿舍单独立户。经批准住在单位内和集体宿舍的职工家属,须按居民户口管理规定单独立户。


    第六条设立集体户口,须持单位介绍信、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向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协管员,建立集体户口登记簿,掌握集体户口的变动情况,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的申报登记和迁出、迁入、变更等事宜。


    第八条集体宿舍的暂住人口登记,依照《大连市城镇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手续。集体宿舍的寄住人口登记,依照寄住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关联法规    

    第九条集体宿舍须建立宿舍管理委员会和治保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和安全管理,维护集体宿舍生活秩序。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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