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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问题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 2003-02-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市政发[20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在继续抓好我市招商引资、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等相关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同时,现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问题做出如下决定:   一、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园区,征用农业用地用于工业项目的,由用地者承担的补偿费用每亩不超过5万元,其他工业园区内不超过3万元;实际补偿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超出部分由项目受益的该级财政垫付,垫付资金日后从收益中偿还。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返投企业30%;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首期缴纳20%,其余部分按合同约定分两期或三期缴纳。工业园区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的,可通过其他农业用地或复垦土地置换解决基本农田保护区问题。
  二、改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增加储蓄、争取再贷款等多种方式,不断扩大贷款规模。要加大对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出口打包贷款和质押贷款业务。要筛选一定数量的“黄金”客户予以重点信贷支持,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三有”企业和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在贷款利率上要给予优惠。对利用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和机动车辆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每次只收取工本费用10元,不得再行收取抵押登记费;贷款企业能够提供证明抵押物当期价值有效文书的,贷款银行和登记部门不得再次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三、规范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入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由市预算外收入管理局代为收缴,实行一票收费制。投资在2000万元或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和市政府确认的高科技、环保型、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享有部分外,市以下享有部分一律按规定标准1/3 收取(人防结建费除外);项目建设者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首期缴费20%,其余部分协议分期缴纳。
  四、实行行政执法持证登记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检查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详细填写由市监察局制发给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罚款、收费登记卡》。不执行持证登记制度或未按规定执法的,一经企业举报,市监察局要立即核实,核实后对当事人按《辽阳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五、加强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对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大型商贸企业、星级以上宾馆,特别是境外、域外来我市投资的企业,公安机关要与其建立稳定的联系制度,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各种治安问题,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内外勾结偷盗企业资产、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干扰企业生产和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做为整治重点,开展集中专项治理。
  六、提高办事效率。在投资服务中心基础上组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及有关具体的便民利民服务事项全部进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承办的审批事项要在1周内办结,严禁搞体外循环。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建立主办部门责任制,由一个部门负责,一办到底,有关部门协办,实行“并联审批”。
  七、及时受理企业投诉。在市监察局专门设立企业投诉中心,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企业对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滥办班等方面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启动“经济环境110',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快速、高效反应机制,及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对经济环境方面的投诉或求助。
  八、继续贯彻落实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发展经济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千家企业评议市直机关活动,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考核评议机制。认真落实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查处的相关规定,及时严肃地查办各类案件,规范各种行政管理行为。强化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表彰对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鞭挞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营造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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