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办[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同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限期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没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城近郊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促进城市清洁能源的利用,尤其要利用国家实施“西气东输”和“西电东送”两大工程的有利时机,提高西部地区和输气、输电管线沿途各城市市区用电、用气比例,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200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