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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兵部队酒精测试暨惩处实施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8 生效日期: 2001-09-2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一、依据:

总长汤一级上将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主持第八次参谋会报裁(指)示事项。

二、目的:

配合政府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实施酒后驾车加重处罚规定,为有效降低官兵饮酒过量,而肇生斗殴闹事与酒后驾车伤亡等军纪安全事件,特订定本规定,以发挥吓阻作用、减少危安事件、维护优良军风与确保本军战力。

三、实施对象:

全体官士兵(含聘雇人员)。

四、检测编组:

(一)各单位应以营区(连级)为单位,统一购置酒精检测器,交由值星人员保管及列入交接,并承主官之命,针对特定人员实施检测。

(二)司令部及指挥部幕僚(聘雇)人员,由营区总值日官指挥大门值日官,对特定人员实施检测。

五、实施要领及时机:

(一)官兵于收假返营时,于收假前十分钟由值星人员集合,经以辨色及嗅觉查察疑有饮酒人员。

(二)司令部及指挥部幕僚(聘雇)人员,于上班或收假返营时,经察觉疑有饮酒人员。

六、惩处规定:

(一)收假返营后经检测,呼气酒精浓度超过标准值(○.二五毫克)人员,第一次核予官、士、兵及聘雇人员警告乙次,再犯则予常备军、士官及聘雇人员申诫一次,预备军、士官及士兵分别核予检束、罚勤及禁足一日;累犯人员则依次加重处分。

(二)凡驾车返营人员,呼气酒精浓度超过标准值(○.二五毫克)者,核予常备军、士官及聘雇人员申诫一次,预备军、士官及士兵分别核予检束、罚勤及禁足二日;累犯人员则依次加重处分。

(三)拒绝酒测者,核予常备军、士官及聘雇人员申诫一次,预备军、士官及士兵分别核予检束、罚勤及禁足二日;累犯人员则依次加重处分。

(四)凡经检测,呼气酒精浓度超过标准值人员,除依右述规定处分外,另应使用操课以外时间,实施军纪教育二小时,以促其改善酗酒习性。

(五)执行检测人员因乡愿蓄意漏检,经查属实者,核予申诫乙次,累犯人员则依次加重处分;当事人若因而肇发重大安全事件,则依情节核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营外饮酒驾车肇事人员,依国防部易日字二○七八二号修订「国军饮酒驾车肇事处分规定」处分如次:

1饮酒驾驶军车肇事部分:

(1)无涉刑事者,常备军、士官:「记大过两次」以不适服现役退伍;预备军官「检束三十日」,预备士官及士兵「悔过(禁闭)三十天」。

(2)如涉刑事责任,俟刑事侦查终结为不起诉处分,或判无罪、缓刑或不受理之宣告者,再依上开规定办理惩处。

2饮酒驾驶民车肇事部分:

(1)致人于死或重伤,俟刑事侦查终结为不起诉处分,或判无罪、缓刑或不受理之宣告者,依前开第二条规定办理惩罚。

(2)致人轻伤或未成伤者,常备军、士官「记大过乙次」,预备军官「检束十五天」,预备士官及士兵「悔过(禁闭)十五日」。

七、一般规定:

(一)各单位应建立酒精测试纪录簿(如附件),除将检测情形详实登录外,并每日呈主官核阅。

(二)执行检测人员,严禁有乡愿情事。

(三)官兵收假返营经施予检测,呼气酒精浓度超过标准值人员,除依惩处规定处分外,另单位应暂时免派或调整其卫哨勤务,俟酒气消退后再予服勤。

(四)各级主官对本项工作负有主要监督之责。

(五)各单位于实施内部管理督导时,应将本项工作列为重点必检项目。

(六)各单位应依本规定策订细部实施规定,并呈报上一级单位核备。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得另令补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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