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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滨河住宅小区燃油锅炉供暖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8 生效日期: 2003-01-28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3]15号
东北四联经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单位《沈阳滨河住宅小区燃油锅炉供暖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燃油锅炉供暖成本费用支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沈阳滨河住宅小区燃油锅炉供暖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燃油锅炉供暖收费标准,采暖期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00元。
  二、供暖时间从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不少于150天,要确保供热质量,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度。
  三、请按规定到沈河区行政审批大厅物价窗口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此批复自二00二年--二00三年度供暖期开始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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