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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业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权征收补偿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0 生效日期: 2002-09-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办法依土地征收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兴办之交通事业。但其它法令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3条 需用土地人因兴办交通事业,依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就需用之空间范围征收取得地上权者,其需用空间范围,以事业必需之范围为限。

  第4条 地上权之征收补偿费,依下列规定计算之: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

  地上权补偿费等于征收补偿地价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补偿率(如附表一)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

  地上权补偿费等于征收补偿地价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补偿率(如附表二)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并拆迁时,其补偿比照本条例征收土地改良物之规定办理。

  第5条 交通事业依本条例征收取得之地上权,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者外,穿越土地之上空者,于附表一补偿率对应之级距自低限为起点以上全部登记地上权;穿越土地之地下者,以附表二补偿率对应之级距自浅限为起点以下全部登记地上权。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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