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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 2004-04-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04]12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核算与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对所得税税收会计核算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收缴退税凭证
  为准确分清各类入库企业所得税,国税机关在征收或退还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相关的应征凭证和退税申请审批书,在填开的缴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分别注明“预缴”、“汇算清缴”、“缴纳以前欠税”、“预缴退税”、“汇算清缴退税”等字样。并本着“谁开具、谁整理”的原则,逐份梳理2004年以来开具的企业所得税缴退税凭证,按照前述规定逐份在“备注”栏注明缴退税类别,将梳理情况整理成清册,传递给计划征收部门,以便于准确核算。

  二、关于税收会计帐簿的设置。
  税收会计账簿将由总局修改CTAIS统一进行维护。在CTAIS修改前,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进行手工登记,并将收到本通知前今年已入库和已抵缴的企业所得税分类补记到登记簿中。CTAIS修改后,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要将手工登记簿中的数据补录入CTAIS,以便于准确编制2004年度报表。

  三、关于《入库税金明细报表》的调整
  CTAIS《入库税金明细报表》模板及TRS报表任务将由省局修改后统一下发,路径:\CENTER\计划统计处\会统\2004年税收会统报表任务,请及时下载使用。

  四、《税收月快报》的调整工作另行通知。
  各地要在5月底前,将2004年以来开具的企业所得税缴退税凭证调整完毕,并登录《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自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起,按修改后的新表式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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