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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4 生效日期: 2003-01-04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的规范化建设,使之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高等学校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高级知识分子、中青年业务骨干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重要阵地;是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党委要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校党校的地位和作用,把党校工作作为加强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领域,高度重视、摆上位置、切实抓好。把高校党校办成学校党员、干部、师生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四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研究高校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努力培养和建设党性强、业务精的高校党员队伍,充分发挥理论教育“阵地”作用,成为高校党员干部师生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五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
  (一) 培训高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二) 培训党员(含预备党员);
  (三) 培训入党积极分子;
  (四) 专、兼职党务干部的业务培训;
  (五) 有条件的学校,也可根据党委的部署,举办高级知识分子、中青年业务骨干的政治理论专题培训班;
  (六) 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题研讨班;
  (七) 开展高校党建的理论研究;
  (八) 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培训人员接受培训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考察;
  (九) 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党校的干部、教师必须在政治直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改革创新精神办好党校。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党校”。师生员工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高校,学校党校可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规模较大的学校,除独立置党校外,院(系)可建立分校。学校党校和院(系)分校的培训对象应有明确分工。
 

    第八条   学校党委对党校实行思想、政治、组织上的全面领导。
  (一) 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和全校中心工作,把握党校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 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定,并对党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一) 指导制定党校各类人员的培训政策和规划;
  (二) 加强党校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三) 加强党校专兼职教师的队伍和干部队伍的建设;
  (四) 及时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学校党政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和工作条例。


    第九条   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按党委职能部门正职级别选配。分校校长可由院(系)党委(总支)书记兼任。


    第十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由校长、副校长和委员组成。校委会委员一般由校党委部门负责人兼任,并由校党委予以正式任免。校委会在校长或党务副校长主持下全面负责党校工作。主持党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应列席与党校工作有关的校党委(或常委)会议。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总数在5000人以下的高校,设专职副校长或工作人员2人;5000人以上的高校可增设工作人员1-2人。


    第十二条   校党校与院(系)分党校的工作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
  党校的培训计划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 对分党校的培训内容进行指导;
  (二) 帮助协调分党校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党校工作作为考核评估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培训与科研

    第十四条   党校的培训内容主要有:
  (一)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 党的基础知识和党建基本理论;
  (四) 时事政治和现代科技知识;
  (五) 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及学校的重要改革发展问题;
  (六) 领导科学及高等教育管理理论。


    第十五条   :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培训工作要突出党性教育的特点,要把进行党性教育、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培训工作始终。


    第十六条   :党校的培训形式要注重改革创新、灵活多样、讲究实效。可采取长班与短班相结合;半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培训与社会考察相结合等多种培训形式。


    第十七条   的培训方法应考虑培训对象的特点和培训目的、内容的具体要法语,综合运用有效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力提高参训人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紧密联系党的全局工作的实际;紧密联系历史时代和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


    第十八条   领导应经常了解党校工作情况,重要的培训班,党委主要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做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中层以下(含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均须参加相应的培训。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先培训后上岗,因特殊原因未接受培训的,应在提拔后的当年内安排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条   党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以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质量。校党委和行政领导对党校专、兼职工作人员开避孕药理论研究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对他们在申报课题立项、划拨经费及成果评审等方面与校内从事专业科研等同对待。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党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教师队伍。也可以聘请校外的有关领导、专家和著名人特作为党校兼职教师。


    第二十二条   聘请兼职教师(包括校内外),要以党校校长的名义颁发聘书。兼职教师在党校的工作量累计加入本人的教学工作总量之中,并按相应规定给付讲课酬金。


    第二十三条   党委要从政治、业务、生活上关心党校的专兼职教师和工作人员。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或有关调研考察活动。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四条   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党校教师必须做到:具有履行职责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解决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爱岗敬业、勤奋钻研,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十五条   党校的专职教师和管理干部可列入“两课”或社科教师系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经费和工作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应根据党校年度培训计划将所需经费编入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并及时予以落实。设立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的学校,应按一定比例划定党校培训经费额度。党校经费应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党校应用办公室和相对固定的培训场所。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逐年为党校添置必备的图书资料,不断改善办公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某些条款如与上级有关新文件精神不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省委高校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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