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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打击走私贩私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6 生效日期: 2006-03-0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200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2006年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打击走私贩私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2006年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打击走私贩私工作方案
  2006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打击走私贩私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工作方针,适时开展打击走私贩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积极落实反走私领域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反走私领导责任制,尽职尽责,扎实工作,为夺取反走私斗争的新胜利而不懈努力。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始终保持打击走私贩私的高压态势。深入开展反走私斗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反走私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尤其要消除一些同志认为缉私体制改革后打击走私主要由海关负责等模糊认识,坚决克服松劲、畏难情绪,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监管措施到位,执法力度到位。各地要密切掌握本省市的重点地区、重点渠道、重点市场、重点商品的走私贩私活动变化趋势,抓住本地区反走私斗争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同海关、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始终保持打击走私贩私的高压态势。

  二、加强市场监督检查,认真开展打击走私贩私专项斗争。各地要认真分析商品流通领域中走私贩私的新情况、新特点,适时组织打击商品流通领域走私贩私专项斗争,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东南沿海地区要组织执法力量,对已经关闭的走私货交易市场进行复查,防止出现死灰复燃现象。对存在摆卖走私货摊点的市场和专营场点,要加强市场巡查。对公开摆卖走私货的摊点,发现一户查处一户。对刚出现的走私货交易市场,要露头就打,决不允许形成气候。尤其要密切注意那些柜面少量看货议价、背后大宗交易、以出租屋、仓库、货场为储藏交货点、以便捷的交通为依托的走私货集散窝点。对这些隐蔽的、暗中交易的走私货集散窝点,各地要加强调查摸底,一经发现,要组织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抓住走私贩私重点商品,适时开展打击走私贩私专项斗争。当前走私贩私的主要商品仍然是汽车、摩托车、成品油、化工原料、纺织原料、计算机、手机等信息产品、洋烟、洋酒、服装等商品。沿海、沿边地区要坚决控制“蚂蚁搬家”等化整为零式走私贩私活动的势头。
  针对走私贩私行为更加隐蔽多变的特点,各地厂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仓库、货场的检查,切断“供、运、储、销”一条龙的走私贩私链条,坚决打击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狠抓走私贩私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一经发现案件线索,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排除阻力,彻查彻办。要严肃缉私纪律,依法办案。要防止久扣不查、久扣不放、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和制止有法不依,打击不力,以罚代刑的行为。对属于走私的案件,要移送海关调查处理;对构成走私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改革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水平。一是针对走私贩私活动化整为零、趋向隐蔽的新特点,要实行市场监管巡查制,强化工商所和县以上各级工商局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行为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走私贩私行为。二是沿海、沿边等重点地区要建立和完善反走私责任制,每个市场、每个案件要有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针对境外走私分子与内地企业内外勾结合谋走私的情况,要进一步健全市场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四是要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促进企业诚信守约,依法经营。

  四、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搞好综合治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海关、公安等部门配合协作,互通情况,形成合力,发挥联合作战的整体功能。在取缔走私货交易市场和集散地、开展打击走私贩私专项斗争中,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相互支持,协同作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要和海关等部门一起,大力规范企业行为,加快反走私领域社会守法诚信体系建设。东南沿海地区要加强区域协作,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反走私合作机制建设。要积极参加重点地区基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开创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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