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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8 生效日期: 2000-06-08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0]121号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将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在认真总结我国防治大气污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在认真总结我国防治大气污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在认真总结我国防治大气污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修改及时,重点突出。近年来国家在实施控制大气污染的一些重要制度与采取的重大措施都得到了体现,如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及许可证制度,将超标收费制度改为排污收费制度,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实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善公报制度。加强机动车船排放污染和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等。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充实,更具针对性,力度更大。
  为保证大气污染防治法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依法防治大气污染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控制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对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控制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增条款较多,许多原有条文也作了改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认真组织环境管理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学习并正确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行政。要对环境管理人员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题培训,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部门领导的安排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和考核。

  二、做好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超标违法、排污收费的精神,规定了一些新的制度与管理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当地人大常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对其中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内容,应进行必要的修改,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增的规定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保证大气污染防治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三、解决城市大气污染和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加强城市大气污染控制的法律规定:如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重点城市应限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允许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人民政府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控制大气污染;要求大、国城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加强建筑施工的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等。为解决近年来机动车船排放污染日益突出的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法设专章对机动车船的制造、销售与进口提出明确要求,对在用机动车船的管理、燃料油的生产和使用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城市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监控本地大气污染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提出防治污染的建议,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以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契机,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促进大气环境质量尽快得到改善
  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的规定严格、具体,可操作性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或起草有关防治大气污染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设定或进行行政处罚,要杜绝不认真执行法律、不作为现象发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推进“一控双达标”工作
  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行动起来,全面落实法律各项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借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施行的良机,联系各类新闻媒体,介绍讲解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要组织企业领导和环保干部学习大气污染防治法,要和推进“一控双达标”工作结合起来,今年7、8月份要形成一定声势。
  各地环保部门在学习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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