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二期全国闸门运行技师专修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2 生效日期: 2006-03-02
发布部门: 水利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人教函(2006)96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国家和水利部有关人才工作精神,进一步提高水利行业技术工人队伍素质,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和建设与管理司联合举办了首期全国闸门运行技师专修班。应有关单位要求,决定举办第二期全国闸门运行技师专修班(技术骨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06年3月至2006年6月。具体开班时间另行通知。

  二、培训地点
  丹江口工程管理职工大学(湖北省丹江口市)

  三、培训对象
  参加培训的职工须满足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
  2、取得相应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地方人事部门颁发的也可)一年以上,或虽不满足此条件,但被单位作为重点培养的技术骨干;
  3、年龄45岁以下,业绩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

  四、培养目标
  通过四个月的培训,使学员掌握《水利行业特有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标准》中所规定的闸门运行技师的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学员学完规定课程并通过考试后,颁发水利部统一制作的结业证书,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一年以上的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还可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五、培训内容
  理论课程包括水工建筑物、工程制图、计算机及其应用、电工学及电气设备、闸门运行、闸门与起闭设备、起重安全技术、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的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水工防腐等。实践内容包括实验、实习、现场参观、上机操作、演示、综合大作业(毕业设计)等。

  六、培训费用
  学员单位负担住宿费及部分培训费共计3000元(其中住宿费约2400元),其余培训费(含资料费)由水利部补贴。
  请各单位按照《第二期全国闸门运行技师专修班(技术骨干培训班)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所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将《第二期全国闸门运行技师专修班(技术骨干培训班)报名表》(见附件2)填好并盖单位公章,于2006年 3月13日前传真或邮寄至丹江口工程管理职工大学,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向学员发录取及报到通知。
  联系单位:丹江口工程管理职工大学
  联系人:张 彤
  地址:湖北省丹江口市丹赵路
  邮编:441900
  电话:0719-5376224、5374133(兼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00六三月二日

附件1:  第二期全国闸门运行技师专修班(技术骨干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序号 单位 名额 序号 单位 名额
  1 北京市水务局 1 21 海南省水务局 1
  2 天津市水利局 1 22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
  3 上海市水务局 1 23 贵州省水利厅 2
  4 重庆市水利局 1 24 四川省水利厅 2
  5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 25 云南省水利厅 2
  6 山西省水利厅 2 26 陕西省水利厅 2
  7 河北省水利厅 2 27 甘肃省水利厅 1
  8 辽宁省水利厅 2 28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1
  9 吉林省水利厅 2 29 青海省水利厅 1
  10 黑龙江省水利厅 1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1
  11 江苏省水利厅 2 31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1
  12 安徽省水利厅 2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1
  13 山东省水利厅 2 33 长江水利委员会 2
  14 浙江省水利厅 2 34 黄河水利委员会 5
  15 江西省水利厅 2 35 淮河水利委员会 3
  16 福建省水利厅 2 37 海河水利委员会 3
  17 湖南省水利厅 2 38 松辽水利委员会 1
  18 湖北省水利厅 2 39 太湖流域管理局 1
  19 河南省水利厅 2 40 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 1
  20 广东省水利厅 2 合计 68
附件2:第二期全国闸门运行技师专修班(技术骨干培训班)报名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文 化程 度 毕业时间 毕业学校及专业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  间 现从事工种(专业) 从事本工种(专业)年限
  现技术等级 现技术等级取得时间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单位人事部门联系电话
  单位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个人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个人联系电话(含区号) 手 机 传  真
  个人简历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部直属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注:请将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含人事部门颁发的)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粘贴在此表背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