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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6 生效日期: 1999-04-06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9]153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3月15日·国税函[199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铁路运输费用如何给予抵扣,各地执行不一,为统一现行税收政策,现将铁路运输费用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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