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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明奖各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30 生效日期: 1990-06-30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说明



  《国家发明奖各专业申报、评审办法》(试行)是在总结几年来国家发明奖励管理工作的实践,并广泛征求和听取了国家发明奖各专业评审组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的。

  主要是从条文上明确国家发明奖各专业组评审范围,解决各专业组评审范围的交叉问题和进一步细化国家发明奖各专业的报奖条件和等级评定标准。其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贯彻《国家发明奖励条例》,更好地掌握国家发明奖励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推动国家发明奖励工作的全面开展。


         国家发明奖机械、电机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机械、电机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机械、电机项目,必须是一项重大的机械、电机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机械、电机项目应先行通过国家相关专业的标准试验,如性能试验、可靠性试验和寿命试验等。凡国家已有归口检测机构的专业,报奖项目应由相应国家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机械、电机项目,须经过生产应用已获得实际的效益,并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指标的要求,同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文件。



    第四条 国家发明奖机械、电机专业奖励范围:

  (一)各类通用机械设备;

  (二)通用机械基础元、部件;

  (三)电力设备、电机、电器等;

  (四)机械及电机专用材料;

  (五)机械及电机制造工艺及工艺装备;

  (六)机械及电机检测方法及装置。



    第五条 国家发明奖机械、电机专业项目的报奖条件:

  (一)各类通用机械设备:

  (1)自行设计制造的新产品,在原理或结构上有创新,其性能、寿命和可靠性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明显优于现有产品的技术经济指标,其综合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已用于生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2)对现有产品的某些结构有重大改进,使其扩大了功能和用途,节约投资和能耗、材耗,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已用于生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3)利用现有技术移植或组合的新产品,提高了产品的性能,其性能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已用于生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通用机械基础元、部件:

  (1)在结构或原理上有新的突破;

  (2)主要性能(效率、能耗、寿命)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已经批量生产使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机械制造工艺:

  (1)应用新的工艺理论、工艺路线、工艺方法和工艺装备,稳定用于生产,达到或超过国际上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2)改变原有工艺路线、工艺参数、工艺方法和工艺装备,显著提高了质量和效率,降低了成本,减轻了劳动强度,消除环境污染和职业病,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  

  (3)其工艺已稳定用于生产,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机械、电工检测方法及装置:

  (1)采用新的检测方法及相应装置,电工专用检验方法应填补国际电工标准的空白或明显优于现有技术;

  (2)检测精度和质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3)已用于生产,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电工设备、工艺及工艺装备的报奖条件:

  (1)自行开发成功的新产品在原理或电路、磁路的主要结构方式上有所创新,产品使用性能、制造工艺性、可靠性和环境保护等主要技术指标优于现有同类技术,其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电工制造工艺及工装、工艺流程或其中某一工序的工艺明显不同于现有工艺,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提高电工产品质量,降低了能耗、材耗,经应用验证,工艺稳定,已用于生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六)机械工业专用材料:

  (1)适用于各种机械、电机设备特殊性能(如耐高温、高压、耐磨、防腐蚀、绝缘等)的专用材料(主要包括焊接、铸造、绝缘和机加工方面的特殊用材),在材料的结构、化学成份和制造方法上有所创新;

  (2)材料的机械、物理性能,使用价值和加工性能明显优于国内外同类材料;

  (3)对提高产品性能,降低材耗等方面效果显著,并已用于生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国家发明奖机械、电机专业评审组,根据本专业国家发明奖报奖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评定三、四等奖励项目和向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励项目,其等级标准是:

  一等奖:国内外首创并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有重大突破,其先进性属国际领先水平,解决了国内外尚未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对某一行业的发展起关键作用,或对某一领域的技术发展有重大影响,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突出。

  二等奖:国内外首创(包含已有未公开的)并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有重要创新,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解决了国内外尚未解决或国外虽有但保密的重大关键技术,对某一行业的发展有重大作用,对某一专业的技术有重要影响,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显著。

  三等奖:国内外首创(包含已有未公开的)并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有较大创新,其先进性已达国际水平,对某一行业的技术提高或改善有较大作用,对某一专业发展有一定影响,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

  四等奖:已有技术组合或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移植,但有明显创新,其先进性达到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



          国家发明奖冶金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冶金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请国家发明奖的冶金项目,必须是一项重大的冶金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国家发明奖冶金专业奖励范围:

  (一)冶金新材料(包括钢铁和有色金属材料、耐火材料、炭素材料等);

  (二)冶金新技术、新工艺(流程);

  (三)冶金专用设备(装备)。



    第四条 国家发明奖冶金专业项目报奖条件:

  (一)冶金新材料

  (1)有新的材料设计思想,具有与国内外已公布的材料不同的化学成分,或有差别显著的金相(岩相)组织;

  (2)选用的合金元素(原料)经济合理,有利于节约资源和能源。主要性能明显优于国内外现有同类产品,综合性能达到或超过国内外现有同类产品的最优水平,或有独特的使用性能;

  (3)生产工艺现实可行,产品性能均匀稳定。有完整的性能数据,经使用单位正式使用并验收合格,已批量生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冶金新技术、新工艺(流程)

  (1)须是与国内外已公开的技术、工艺(流程)不同的新技术、新工艺(流程),或对国内外已公开的技术、工艺(流程)有关键性的突破;

  (2)新技术、新工艺(流程)须对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耗和原材料消耗、减少投资、缩短生产周期、降低成本及改进环境保护等有显著作用,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新技术、新工艺(流程)稳定可靠并具有重现性。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际工艺过程(流程)的基本参数、图表、曲线等。并已用于生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冶金专用设备(装备)

  (1)须是开发研制的新设备(装备),或对国内外已有的设备(装备)进行了突破性的改进;

  (2)新设备(装备)具有优良的使用性能,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新设备(装备)须具备完整的设计理论数据和实际测试参数等。经使用单位验收已投产使用,并已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国家发明奖冶金专业评审组,根据本专业国家发明奖报奖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评定三、四等奖励项目和向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励项目,其等级标准是:

  一等奖:解决了国内外尚未解决的重大技术关键或首创了国内外未有过的新技术、新工艺,其创造性内容属于科技领域的重大突破,其先进性属国际领先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并对我国的经济、技术等领域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实用效果突出,同时已获得年均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或已取得突出社会效益者。

  二等奖:国内外首创(含已有未公开的)并有重要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并对我国某些部门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或重大影响实用效果显著,同时已获得年均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或已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者。

  三等奖:解决了国内外尚未解决(或国内外虽已解决但技术保密)的某项技术,或对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技术进行了显著创新,其先进性达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并对促进我国某一部门或专业的发展有一定影响实用效果较显著,同时已获得年均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或已取得较大社会效益者。

  四等奖:已有技术组合或对相关技术领域间的技术移植有明显的创新,但技术难度不大。其先进性属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并已获得年均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或已取得一定社会效益者。



         国家发明奖化学、化工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化学、化工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化学、化工项目,必须是一项重大的化学、化工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对于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的报奖项目(如食品机械油、食品蜡、农药等),须先行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关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文件。



    第四条 国家发明奖化学、化工专业奖励范围:

  (一)无机化学、化工:包括化肥、硫酸、氯碱、纯硫、无机盐等;

  (二)有机化学、化工:包括各种烃类、有机酸、醇、醛、酮、酯、酚及其衍生物等;

  (三)高分子材料:包括合成树脂及塑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工程高分子、橡胶加工等;

  (四)精细化工:包括农药、染料、涂料、颜料、感光及磁性记录材料、各种催化剂、助剂、试剂、胶粘剂、油田用化学处理剂等;

  (五)特种产品:包括有机硅、有机氟、推进剂、重水、稳定性同位素、特种气体及生物化学品等;

  (六)石油炼制、天然气加工及煤化学、化工的工艺及产品;

  (七)炼油和化工专用机械、设备、仪表,自动化及防腐技术;

  (八)化学矿处理及加工;

  (九)化学、化工测试方法;

  (十)化工安全、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技术。



    第五条 国家发明奖化学、化工项目的报奖条件:

  (一)制备工艺和技术

  (1)主要技术特征、技术性能和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工艺、技术成熟,节约原材料、缩短生产周期、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率等方面,优于目前国内外同类技术、工艺水平;

  (3)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产品

  (1)其结构或组分属国内外所没有,或国外虽有但技术保密;

  (2)产品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设备

  (1)在其结构、部件上要比当前国内外类似产品有明显的创新;

  (2)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国家发明奖化学、化工专业评审组,根据本专业国家发明奖报奖项目的创新程序、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评定三、四等奖励项目和向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励项目,其等级标准是:

  一等奖:发明系国内外首创,技术方案创造性非常显著,其先进性属国际领先,实用效果突出,经济(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二等奖:发明系国内外首创(包括虽属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并有重要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实用效果显著。

  三等奖:发明系国内外首创(包括虽属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并有较大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达国际水平,实用效果较显著。

  四等奖:发明系国内外已有技术组合但有明显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达国际水平,实用效果较显著。



        国家发明奖电子、仪器仪表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电子、仪器仪表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电子、仪器仪表项目,必须是一项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国家发明奖电子、仪器仪表专业的奖励范围:

  (一)电子、仪器仪表专用材料;

  (二)电子元器件;

  (三)电子设备、整机与系统;

  (四)仪器仪表、电子专用工具与设备;

  (五)方法(包括设计、制造、检测、试验、控制等方法装置);

  (六)各种现有电子材料、元器件、设备与方法的非传统的新应用。



    第三条 国家发明奖电子、仪器仪表专业项目的报奖条件:

  (一)电子、仪器仪表专用材料

  (1)具有某些特殊性能,为国内外所没有,或物理、化学性能的主要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时间稳定性和温度稳定性超过国内外现有相关材料的水平;

  (3)在生产和应用中无三废及环境污染,有三废排放的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指标要求,并提供国家有关检测部门的证明材料;

  (4)已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电子元器件

  (1)具有特殊性能,为国内外所没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时间及温度特性超过国内外现有相关最优元器件的水平;

  (3)在生产和应用中有三废排放的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指标要求,并提供国家有关检测部门的证明材料;

  (4)可靠性达到国际标准;

  (5)已应用于生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电子设备、整机与系统

  (1)具有特殊性能,为国内外所没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可靠性达到国际标准;

  (3)在生产和应用中有三废排放的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指标要求,并提供国家有关检测部门的证明材料;

  (4)已应用于生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仪器仪表与电子专用设备

  (1)具有特殊性能,为国内外所没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可靠性和安全性达到国际标准,在生产和应用中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指标要求,并提供国家有关检测部门的证明材料;

  (3)已应用于生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方法

  (1)发明的新工艺和新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该发明生产的新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优于相关最优产品;

  (2)在生产和应用中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指标要求,并提供国家有关检测部门的证明材料;

  (3)已应用于生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六)各种现有电子材料、元器件、设备与方法等找到了非传统的新应用。

  (1)对已知的电子材料、元器件、设备和方法等找到了非传统的新应用,效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已应用于生产,并已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国家发明奖电子、仪器仪表专业评审组,根据本专业国家发明奖报奖励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评定三、四等奖项目和向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励项目,其等级标准是:

  一等奖:国内外首创,并有重大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属国际领先、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突出。

  二等奖:国内外首创(含已有而未公开的),并有重要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显著。

  三等奖:国内外首创(含已有而未公开的),并有较大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达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

  四等奖:已有技术组合,但有明显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达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



         国家发明奖医药、卫生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医药、卫生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医药、卫生项目。必须是一项重大的医药、卫生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本专业所称的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抗生素等。

  以创制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包括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新发现的中药材及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申请国家发明奖时,必须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新药证书复印件。

  以医疗器械新产品申请国家发明奖时,须附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投产的文件。

  以用于人体的高分子材料制成品申报国家发明奖时,须附有国家药品检定所出示安全性证明文件。



    第四条 国家发明奖医药、卫生专业奖励范围:

  (一)新创制药及其制造工艺;

  (二)已知药物及化合物新用途;

  (三)生物制品、生化药品及其制造工艺;

  (四)诊断试剂及诊断方法、医疗技术;

  (五)药用菌种及其培育技术;

  (六)医疗器械、装备;

  (七)医用高分子材料制品;

  (八)中药栽培技术;

  (九)口腔科新材料及护齿技术;

  (十)节制生育技术;

  (十一)制药设备。



    第五条 国家发明奖医药、卫生专业项目报奖条件:

  (一)医疗技术

  (1)前人所没有的并有科学依据的诊断、治疗、急救、康复新方法、新方案;

  (2)经过同行重复验证或推广应用,并取得公认的;

  (3)在医疗实践中,证明确有比传统方法、方案更为显著的效果;

  (4)在传统医学中自行设计的诊断、治疗方案,经临床验证,技术效益突出,取得同行公认,并已推广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化学药物

  (1)用化学方法由动物、植物、微生物中提取出的单体,化学合成物质或经生物技术制备的高纯物质作为药物,须达到中试以上生产规模;

  (2)已知药物或化合物,发现新的治疗用途,证明安全,疗效显著;

  (3)独创的药物新剂型,新的导向载体、增效剂、缓释剂、药物分解酶抑制剂和稳定剂,证明具有重大临床应用价值。

  (三)中药材及中成药

  (1)难度很大的中药材新栽培技术、新养殖方法,在相当大的规模上用于中药材生产,产品质量合乎规范要求,已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2)动物、植物及矿物的新药源,经技术上加工处理,定有理化质量标准,经药理、毒理和临床扩大验证,安全可靠,疗效显著;

  (3)对于自行设计并创制的新中成药,凡能阐明组方中主要中药的主要成份,有药理、毒理试验资料,在临床上显示有显著疗效,已投入生产,有商品销售。

  (四)生物制品及生化药品

  (1)具有显著预防、治疗效果的生物制品,应有10万人以上应用;如用于诊断,应有1万人以上使用,均证明安全可靠;

  (2)将动物来源的生化药物的结构改造成为与人体同类生化物结构相同的新生化药物,并已投产和广为应用。

  (五)药用菌种

  (1)由自然环境中挖掘发现或由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获得的新菌种;

  (2)天然存在或人工获得的,必须能够产生出有治疗或预防疾病作用的新物质;能在制药工业生产中或药品检测中应用;

  (3)发现了国外描述的药用菌种,但由自行发现菌种制得的药物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或相似)药物相比,疗效独特,或毒副作用显著降低。

  (六)医疗器械、仪器、装备

  (1)自行设计、制造的国内外前所未有的医疗器械、装备,经临床应用,效果显著;

  (2)对已有医疗器械、仪器、装备在原理、方法或关键部位有创造性重大改进,在诊断、治疗、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有一定的适应症,仪器的灵敏度,重复性、分辨率或临床效果等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七)卫生技术

  (1)评定或预测化学品有毒危险性和致突变、致畸、致癌准确性高的新技术;

  (2)环境医学检测和生物材料检测的新技术,对防止环境有害因素(有毒化学药品、辐射线、粉尘、噪声、震动)危害人体健康产生显著效益。

  (八)医用材料、工艺、制品

  (1)自行设计、合成、制造的新医用材料或制品,在临床或现场有特定的用途和适用症,效果或效益显著;

  (2)对人体有益而无害的新卫生材料;

  (3)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自行设计的工艺路线,并在关键性反应、配方、方法、工艺或检测技术上有创造性重大改进,已取得了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国家发明奖医药、卫生专业评审组,根据本专业国家发明奖报奖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评定三、四等奖励项目和向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励项目,其等级标准是:

  一等奖:国内外首创,技术方案的创造性非常显著,技术难度很大,其先进性为国际领先,社会(经济)效益十分显著。

  二等奖:国内外首创(包括国外虽有但未公开)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很显著,技术难度大,其先进性为国际先进,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三等奖:国内外首创(包括国外虽有但未公开)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显著,技术难度较大,其先进性达到国际水平,社会(经济)效益较显著。

  四等奖:技术方案有明显创造性,技术难度不太大,其先进性达国际水平,社会(经济)效益较显著。



         国家发明奖地质、采矿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地质、采矿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地质、采矿项目,必须是一项有关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对于直接关系人的生命、健康的报奖项目(包括矿物饮料、矿物添加剂、矿物澄清剂、矿物药剂等)应先行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关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文件。



    第四条 国家发明奖地质、采矿专业奖励范围:

  (一)探矿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安全技术; 

  (二)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和地质测绘新仪器、设备、方法和技术;

  (三)采矿和挖掘工程新工艺、方法、技术、设备及安全技术;

  (四)矿物、岩石测试和分析新方法、技术、试剂和设备;

  (五)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新方法、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条 国家发明奖地质、采矿专业项目的报奖条件:

  (一)探矿工程新工艺、设备、材料及安全技术

  (1)采用新原理、新结构、新构思研制而成,具有新的功能、新的用途;

  (2)对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安全生产有重大作用;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该发明成果已用于生产一年以上,并经生产实践证明性能稳定,已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和地质测绘新仪器、设备、方法和技术

  (1)首次提出利用新原理、新参数的方法技术和实现这些方法技术所需的仪器设备;

  (2)在改进现有仪器设备或综合应用已有的方法技术,取得了创新性的进展,从而使测量精度,分辨地质的能力、探测深度、工作质量等某一方面有显著的提高,或在生产成本、劳动强度等某一方面有显著降低,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际水平,并取得有关部门认可;

  (3)对促进本专业的技术发展有积极的影响,并已在生产中连续生产一年以上,已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采矿和挖掘工程新工艺、方法、技术、设备和安全技术

  (1)一种新的采矿工艺、方法和技术,掘进及剥离工艺和方法或某一单项、几项系统技术,实现上述工艺方法所需新设备;

  (2)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和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简化原有工序;

  (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 矿物、岩石测试和分析新方法、技术、试剂和设备:

  (一)结合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用新的原理、新的构思、新的设计提出一种新的国内外所没有的矿物岩石测试分析方法技术、试剂或仪器设备;

  (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或运行,实用效果良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新方法、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1)发明了对组分复杂难分选矿区的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流程,综合回收程度达到基本上无尾矿;

  (2)发明了一种新的选矿方法并研制成新的设备和药剂应用于生产实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已应用于生产,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国家发明奖地质、采矿专业评审组,根据本专业国家发明奖报奖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评定三、四等奖励项目和向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励项目,其等级标准是:

  一等奖:国内外首创并有重大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属国际领先,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突出的。

  二等奖:国内外首创(含已有而未公开的)并有重大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显著。

  三等奖:国内外首创(含已有而未公开的)并有较大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达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的。

  四等奖:已有技术组合但有明显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达到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



         国家发明奖工程、建设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工程、建设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是一项重大的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国家发明奖工程、建设专业奖励范围:

  (一)工程、建设、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

  (二)勘察设计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机具;

  主要包括:勘察操作工艺、勘察机具,勘察质量检测技术及仪器、设备,工程设计技术、工艺、工程结构或设备;

  (三)建设材料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和建筑材料新产品;

  (四)环境保护新技术。



    第四条 国家发明奖工程、建设专业项目报奖条件:

  (一)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具

  (1)主要技术特征、技术性能和指标达到或超过现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

  (2)具有缩短建设(生产)周期、节约原材料、降低工程造价(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等特点;

  (3)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或一年以上的施工(生产)实践的考验,并已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勘察设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具

  (1)构思符合我国国情,充分利用我国的资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现有国际先进水平;

  (2)具有缩短建设(生产)周期、节约原材料、降低工程造价(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等特点;

  (3)经工程建成后一年以上实践的考验。

  (三)建设材料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和建筑材料、新产品

  (1)充分利用我国的资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

  (2)具有保证质量、降低造价、易于施工等特点;

  (3)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或工程实际的考验,已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环境保护新技术

  (1)主要性能、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现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

  (2)具有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和劳动条件等特点;

  (3)经有关部门鉴定已用于生产实际,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国家发明奖工程、建设专业评审组,根据本专业国家发明奖报奖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评定三、四等奖励项目和向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励项目,其等级标准是:

  一等奖:国内外首创,并有重大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属国际领先,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突出。

  二等奖:国内外首创(含已有而未公开的),并有重要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显著。

  三等奖:国内外首创(含已有而未公开的),并有较大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已达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

  四等奖:已有技术组合,但有明显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达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



          国家发明奖农业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农业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农业专业项目,必须是一项重大的农业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对于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生态及人畜健康的农业报奖发明项目(如品种、食品、农牧渔业用药等),必须先行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关的审批手续(如品种审定、食品卫生标准、农牧渔业用药生产和检验规程),并同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文件。



    第四条 国家发明奖农业专业奖励范围:

  (一)粮食油料作物、经济特产作物、热带作物、园艺(包括花卉)作物、牧草绿肥作物、食用菌、农用微生物的育种、栽培(培养)技术及新品种;

  (二)家畜、家禽、经济动物、蜜蜂、蚕的育种饲养技术及新品种;

  (三)水产新品种及其养殖育种技术、捕捞工具;

  (四)植物保护、病虫害测报、天敌应用、鼠害防治技术;畜禽及水产、经济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兽药、水产药品、药械的制造和应用技术;

  (五)土壤改良利用技术,灌溉技术,肥料制造(化肥制造除外),贮运、施用技术;

  (六)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技术,农牧渔业检验、预报、测量技术;

  (七)农业生物制剂的制造、检测应用技术。



    第五条 国家发明奖农业专业项目的报奖条件:

  (一)种植业新品种(包括杂交组合)

  以具有特殊优良性状为主要特征的新品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所培育的新品种,其抗逆性、抗病虫和品质的某些重要特异性状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品种的综合经济性状超过国内现有生产中主栽品种的水平;

  (3)已在生产中大面积应用。

  以高产优质为主要特征的新品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面积产量的增产幅度超过国内现有同类最优品种的增产幅度(以全国区试为准)达到15%以上;

  (2)主要经济性状(如品质、抗性、生育期等)指标优于国内生产上应用的最好品种;

  (3)已经大面积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二)养殖业新品种:

  (1)培育的新品种或新组合(品系),遗传性稳定,其主要生产性能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单位(头、只、箱、亩等)增值达10%以上,或具有特殊的优良经济性状,经济价值高于现有品种;

  (3)已在生产上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农用微生物新品种:

  (1)培育的新的农用微生物的新品种,具有特异的经济性状,其主要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检验认可,已在生产上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新的育种方法:

  (1)其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用此法育成的新品种的主要经济性状超过国内生产上应用的主要品种水平;

  (3)已在生产上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人工创制的种质资源(包括三系材料和其他可用于育种的材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某些特殊的优良性状,为国内外所没有;

  (2)遗传性稳定,遗传传递力、配合力强;

  (3)已在生产中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六)农药、农用抗菌素、激素、生长调节剂、兽药、生物制剂,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外已有的农药品种,经过严格的试验,开辟了新用途(此用途系国内外无记载的),经大面积应用已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对原有高效低毒农药的生产工艺有创造性的改革,使生产成本有较大幅度的降低,药效显著提高,低毒无残留,并已正式生产,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我国自行研制的高效农用抗菌素、植物激素、生长调节剂,经济技术指标明显优于国内外同类最优产品,已正式生产和应用,并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在生产中可大量取代有机汞、有机氯、有机磷等的农药,其应用效果良好,残毒和污染明显降低,已大面积应用,并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5)新研制的中兽药,其疗效优于现有的国内外同类最优产品,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定的临床应用观察数据,已生产应用,并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6)自行研制的优良兽药、水产用药、免疫生物制剂,其技术指标优于同类用途产品,兽药通过药检部门技术复核试验,有符合规定的临床应用观察数据;并正式生产,免疫生物制品(疫苗、诊断液、抗原、抗血清),经农业部批准列入《生物制品规程》,已正式生产,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7)动物激素、酶等生物制剂,生产工艺和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优于现有同类最优产品,通过部级药检部门复核试验并正式批准生产,已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8)对已有的兽药、疫苗生产进行重大创新,质量显著提高,增产或降低成本15%以上,并经批准正式生产应用,并已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七)耕作栽培

  (1)我国独创的配套模式耕作栽培技术,使作物增产或降低成本15%以上(同已有的同类最优栽培技术比较)或使产品品质显著改进;

  (2)由于耕作栽培技术(措施)重大突破,使作物(包括经济作物和特产作物)种植范围扩大,并已大面积应用,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八)养殖饲养技术

  (1)由于综合养殖饲养技术措施的改进,使家畜、水产的生产水平大幅度提高或产品品质显著改进,效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驯化野生动植物,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已用于生产,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饲(饵)料及添加剂新产品,为国内外所没有(包括配方、工艺等),应用效果优于国内外同类产品,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九)土壤肥料和土壤、水质改良剂,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我国自行研制的肥料及土壤、水质改良剂新产品,已正式生产和应用,对于作物产量,或肥料利用率及改善土壤肥力等具有显著效果,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同类产品水平;

  (2)我国独创的施肥方法,使劳动效率和肥料利用率明显提高,产量显著增加,已大面积应用;

  (3)我国开创的新肥源,使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作物增产15%以上,或成本降低10%以上,已在生产上大面积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4)我国独创的改良土壤新方法,使土壤肥力显著提高,并优于国内外现有最优水平,已大面积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国家发明奖农业专业评审组,根据本专业国家发明奖报奖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评定三、四等奖励项目和向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励项目,其等级标准是:

  一等奖:

  (一)农作物、农用微生物新品种

  (1)利用先进的、创造性的手段或技术方案育成的新品种,单位面积产量高,增产幅度超过国内外同类最优良品种20%以上,其综合性状优良,已推广应用相当面积,经济效益明显;

  (2)育种手段先进,在品质、抗性及其他经济性状上解决了国内外没有解决的生产实际问题,已经用于生产,产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3)我国独创培育的优良育种材料(包括三系材料和各种基因源),技术先进性属国际领先,难度大,已开辟了新的利用途径,用于实践已育成五个以上品种且已经大面积推广应用,效益显著。

  (二)动植物养殖、栽培、驯化技术

  (1)技术措施先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2)技术方案已用于生产,可使动植物提高产量20%以上,或者可使动植物的品质抗性明显改善;

  (3)已经在生产上大规模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兽药、水产用药、农业生物制剂

  (1)我国自行研制,防治效益等主要指标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最先进水平;

  (2)使农牧渔业增收节支10%以上;

  (3)已经生产应用,取得了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四)土壤、肥料

  (1)土壤、肥料的改良利用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2)利用改良效果可使农业增收节支达20%以上;

  (3)已经在生产上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等奖:

  (一)农作物、农用微生物新品种

  (1)在育种方法上有重要创新,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增产幅度超过国内外同类最优良品种15%以上,其综合性状高于主栽品种,达到国际水平,已推广较大面积;

  (2)我国独创培育的优良育种材料(包括三系材料和各种基因源)其技术先进性属国际先进;

  (3)已育成四个以上品种并且在生产上已大面积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动植物养殖、栽培、驯化技术

  (1)技术措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可使动植物提高产量或降低成本15%以上,或者可使动植物的品质改进、抗性增强;

  (3)已经在生产上大规模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兽药、水产用药、农业生物制剂

  (1)我国自行研制,防治效果等主要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增收节支达10%以上;

  (3)已在较大面积上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土壤、肥料

  (1)土壤、肥料的改良利用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已在生产上较大面积应用,利用改良效果可使农业增收节支达15%以上



  (3)已在生产上较大面积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等奖:

  (一)农作物、农用微生物新品种

  (1)在育种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其先进性属国际水平,增产幅度超过国内外最优良品种10%以上,具有特异的优良性状,适合特殊用途,其他性状符合要求,在生产上已大面积推广应用;

  (2)我国独创培育的优良育种材料(包括三系材料和各种基因源)技术先进性属国际水平;

  (3)已育成三个以上品种且在生产上已大面积推广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动植物养殖、栽培、驯化技术

  (1)技术措施达到国际水平;

  (2)可使动植物产量提高或成本降低5%以上;

  (3)已经在生产上较大规模推广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兽药、水产用药、农业生物制剂

  (1)我国自行研制、防治效果等主要指标达到国际水平;

  (2)增收节支5%以上;

  (3)已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土壤、肥料

  (1)土壤、肥料的改良利用技术有较大创新,达到国际水平;

  (2)利用改良效果可使农业增收节支5%以上;

  (3)已在生产上大面积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等奖:

  (一)农作物、农用微生物新品种

  (1)在育种方面有明显创新,其先进性属国际水平,增产幅度超过国内外最优良品种10%以上,综合经济性状优良;

  (2)我国独创培育的优良育种材料(包括三系材料和各种基因源)技术先进性属国际水平,用于实践已育成两个以上品种已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动植物养殖、栽培、驯化技术

  (1)技术措施有明显创新,达到国际水平;

  (2)可使动植物产量提高或成本降低5%以上;

  (3)已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兽药、水产用药、农业生物制剂

  (1)我国自行研制,有明显创新、防治效果等主要指标达到国际水平;

  (2)增收节支5%左右;

  (3)已在生产上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土壤、肥料

  (1)土壤、肥料的改良利用技术有明显创新,达到国际水平;

  (2)利用改良效果可使农业增收节支达5%以上;

  (3)已经在生产上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国家发明奖林业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林业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林业项目,必须是一项重大的林业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对于直接关系人的生命、健康的报奖项目(诸如药品、食品、林药等),应先行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关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国家发明奖林业专业奖励范围:

  (一)培育出的树木(包括果树、竹类等)花卉新品种(包括家系、无性系及杂种等);

  (二)树木及人工林栽培新技术、新方法;

  (三)水土保持(包括防风固沙、泥石流治理等)新技术、新方法;

  (四)森林经理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

  (五)森林保护(包括护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林木鸟兽害防治等)新技术、新方法;

  (六)林药(包括防治林木病虫害、鸟兽害药剂、除草剂,下同)新品种、新工艺;

  (七)林用微生物新菌株、信息素、激素、生长调节剂及其它林用生物剂等新品种;

  (八)野生动物驯养繁育、保护和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

  (九)森林采伐运输、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副产加工利用、林业机械等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第五条 国家发明奖林业项目报奖条件:

  (一)树木、花卉新品种:

  (1)用先进的、非常规的方法培育的新品种,需经有关部门认可;

  (2)经过一定规模的严格试验,并确定出适生范围;

  (3)用材林木试验地试验期限依轮伐期长短而定;伐期短的树种不少于一个轮伐期;伐期长的树种不少于1/2个轮伐期;伐期很长的树种,不少于1/3个轮伐期;

  (4)经济林木试验地试验期限应达到盛产期连续四年以上;

  (5)已在生产中大面积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6)以具有独特优良性状为主要特征的树木、花卉新品种除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外,尚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抗逆性、抗病虫和品质的某些重要特异性状指标之一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

  ②综合经济性状达到和超过国内现有生产中同类主栽品种的水平;

  ③速生优质丰产的新品种,单位面积产量的增产幅度,超过国内现有同类优良品种的增产幅度10%以上。

  (二)林用微生物新菌株、信息素、激素、生长调节剂:

  (1)具有特异的经济性状,其主要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可;

  (3)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三)人工创造的及新发现的种质资源(包括三系材料和其他可用于育种的材料):

  (1)具有某些特殊的优良性状,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

  (2)遗传性稳定,遗传传递力、配合力强;

  (3)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新的育种方法

  (1)对育种技术有创新,或有创造性的技术措施;

  (2)育成的新品种主要经济性不低于目前国内生产上应用的主要品种水平;

  (3)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五)林药

  (1)自行研制成功的高效、低毒林药新品种,其毒性符合国际标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明显优于同类用途林药,已正式生产并大面积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国内外已有的林药品种,经过严格的科学试验,开辟了新用途,该用途在国内外无记载,已大面积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对原有高效、低毒林药的生产工艺有突破性的改进,使生产成本有较大幅度的降低,药效显著提高,低毒低残留,已正式生产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六)树木、花卉及人工林栽培新技术:

  (1)独创的配套栽培新技术使树木、花卉或人工林增产15%以上(同已有的同类先进栽培技术比较),或使产品品质有显著改进,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2)由于栽培技术或措施的重大改进与突破,使树木或林副特产种植范围扩大,并已大面积生产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七)野生动物驯养繁育、保护和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

  (1)驯化野生动物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2)由于驯养繁育技术的重大改进,使珍稀与经济动物繁育或生产水平大幅度提高,或产品品质显著改善,效果达到国际水平并已大量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3)用人工方法配制的饲、饵料及添加剂新产品(包括配方、工艺等),应用效果明显优于国内外同类产品,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八)森林采伐运输、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副特产加工利用、林业机械等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

  (1)新工艺具备可靠的理论依据,已显著改善产品质量,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连续生产一年以上,证明工艺可靠、稳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2)新产品须具有新的构造、采用新的材料,或具有新的用途,性能或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水平,并连续使用一年以上,证明产品性能可靠、稳定,经济(社会)效益明显优于同类用途产品;

  (3)水土保持、森林保护、森林经理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须在技术与效果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已在生产中大面积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国家发明奖林业专业评审组,根据本专业国家发明奖报奖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评定三、四等奖励项目和向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励项目,其等级标准是:

  一等奖:国内外首创,并有重大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属国际领先,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突出。

  二等奖:国内外首创(含已有而未公开的),并有重要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显著。

  三等奖:国内外首创(含已有而未公开的),并有较大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达到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

  四等奖:已有技术组合,但有明显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达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

  

          国家发明奖纺织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纺织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纺织专业项目必须是一项重大的纺织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行;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国家发明奖纺织专业奖励范围:

  (一)纺织纤维与纺织产品;

  (二)纺织加工工艺与专用设备、

  (三)纺织专用化工料的加工、浆料、助剂、染料及其应用技术;

  (四)纺织专用器材、专件、机电装置、仪表及特殊加工工艺与装置。



    第四条 国家发明奖纺织专业项目的报奖条件:

  (一)纺织纤维与纺织产品

  (1)创造一种从未应用于纺织工业的新型化学纤维。该纤维具有良好的性能,其产品具有常规或特殊服用、使用性能;

  (2)对现有纺织纤维进行前所没有的改性处理,处理后的纤维比原纤维的纺织加工性能和服用使用性能或经济价值有明显提高或具有原纤维所没有的特异性能及特殊用途;

  (3)以传统或非传统的纤维或纱线为原料,制成不同于现有的纺织产品和特殊功能的新颖纺织产品,且具有实用价值或特殊使用价值;

  (4)经过特种处理或整理,具有特种功能(如防污、防皱、防缩、防水、防燃、永久定型、医疗保健功能等)的纺织产品,且其服用、使用性能良好。

  (二)纺织加工工艺与专用设备

  (1)应用新的纺织加工原理、创造的一种新工艺和新设备,包括新的化纤成形后加工工艺、设备、新的成纱、成布、成衣加工工艺、设备,新的前处理、印花、染色、后整理加工工艺、设备等。其产品应比同类产品优良或有新的独特功能,特殊服用、使用性能;

  (2)对现有纺织加工工艺与设备的改进创新,赋予产品新用途,在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强度、缩短工艺流程,便于翻改品种、降低成本、减少消耗、节约能源和消除公害方面具有国际先进水平;

  (3)综合运用现有的纺织原理及相应的加工工艺与设备中的某些部分,组成新的纺织加工技术,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及产品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

  (4)已正式用于生产,并已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纺织专用化工料的加工、应用技术

  (1)为满足优质、高效、节能、低耗的工艺需要,或改进纤维、纱线织物的纺织染整性能,或赋予织物新功能而研制的浆料、助剂、生物酶、涂料等专用化工料,与国内外的同类最优产品相比,性能有明显提高和改进;

  (2)在染料以及浆料、助剂、油剂、生物酶、涂料等专用化工料的应用方面有实质创新,在同已知产品为主体进行复配时,应具有特异效果;

  (3)已正式用于生产,并已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纺织专用器材、专件、机电装置、仪器、仪表及其特殊加工工艺设备

  (1)创新的纺织专用器材、专件、机电装置、仪器、仪表,采用了新的测试技术、传感技术或电子技术等,其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有实质创新内容,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仪器、仪表的测试技术符合有关国际标准要求;

  (2)对现有纺织专用器材、专件、机电装置、仪器、仪表的加工工艺和装备进行突破性改进,其综合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已正式用于生产,并已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国家发明奖纺织专业评审组,根据本专业国家发明奖报奖项目的创新程序、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评定三、四等奖励项目和向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励项目,其等级标准是:

  一等奖:国内外首创并有重大创新的成果,其先进性属国际领先,对纺织工业的一个行业或一个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突出。

  二等奖:国内外首创(含已有而未公开的)并有重要创新的成果,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显著。

  三等奖:国内外首创(含已有而未公开的)并有较大创新的成果,其先进性达到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

  四等奖:已有技术组合但有明显创新的成果,其先进性达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的。



          国家发明奖轻工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轻工业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轻工专业项目,必须是一项重大的轻工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国家发明奖轻工专业奖励范围:

  (一)食品(包括粮、油、糖、肉类、蛋品、乳品、罐头、盐、发酵食品、酶制剂、特种食品、饮料等)的加工制造、配方、添加剂、工艺、技术、方法、设备;

  (二)造纸行业的原料、品种、工艺、技术、设备;

  (三)日用化学品行业(包括塑料、陶瓷、搪瓷、玻璃、感光材料、洗涤用品、化妆品、香料、皮革、油墨、电池)产品的加工制造技术和方法;

  (四)日用机械、家用电器行业的品种加工制造、工艺、技术、设备;

  (五)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行业品种的加工、制造材料、工艺、技术、设备;

  (六)印刷行业的材料、工艺、技术、设备;

  (七)电影行业(包括制片和放映等加工制做)的形式、工艺、技术、设备;

  (八)文化科技行业(包括文物、考古、古建筑、石窟等的保护和修复、舞台科技等)的材料、配方、技术、方法、仪器。



    第四条 轻工业科技成果申报国家发明奖的条件:

  对于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的报奖项目(如食品、食具、食品机械、化妆品等)应先行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关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文件。

  科技成果在实施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有关防治环境污染的规定。

  (一)产品、品种、材料:

  (1)产品、品种、材料应有创造性,其技术和性能等综合指标达到同类产品、品种、材料的国际先进水平;

  (2)产品、品种、材料已形成批量生产,并已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3)原料是经人工专门选育或定向培育的天然植物,其纤维形态、含量和纸浆得率均比原天然植物有较大提高;该植物已大面积推广,并具有产量高、生产周期短、适应性强、抗逆性好、抗病虫害强等特点。

  (二)工艺、技术、方法、配方、形式:

  (1)工艺、技术、方法、配方、形式比原工艺、技术、方法、配方、形式有突破性的改进。其水平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

  (2)能采用低次原料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

  (3)能源消耗或原材料消耗较原工艺、技术、方法、原配方有较大的降低;

  (4)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较原工艺、技术、配方有较大的降低;

  (5)工艺、技术、方法、配方、形式已用于生产,并已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工艺美术的工艺、技术属于传统或技艺的工艺、技术不属国家发明奖奖励范围。

  (四)轻工设备:

  (1)设备的机理或结构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设备的先进水平;

  (3)在降低能耗、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生产率、节约投资等方面有很大的改进;

  (4)已用于生产,并已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电影新品种、形式、声音或画面映示效果有突破性改进,成为电影的新体系或新品种。



    第五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国家发明奖轻工专业评审组,根据本专业国家发明奖报奖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评定三、四等奖励项目和向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励项目,其等级标准是:

  一等奖:属于国内外首创的重大创新技术,技术难度很大,其先进性属国际领先,对我国轻工某一行业的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或影响,实用效果突出;

  二等奖:属于国内外首创(包括虽属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并有重要创新的重大关键技术,技术难度大,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对促进我国轻工某一行业的技术发展有重要作用或影响,实用效果显著;

  三等奖:属于国内外首创(包括虽属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并有重要创新的技术,技术难度较大,其先进性达到国际水平,对促进我国轻工某一行业的技术发展有较大作用和影响,实用效果较显著:

  四等奖:属于已有技术组合,有明显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达国际水平,对促进我国轻工某一行业的技术发展有一定作用和影响,实用效果较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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