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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20 生效日期: 2004-01-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认真实施国务院批准的《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一2010),杜绝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是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是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必备要件。各级各部门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初期,要加强信息交流和组织协调工作,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及时介入,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出明确的用地预审意见,形成《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纳入决策程序和条件。

  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合作,相互协调,各负其责。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不得列入投资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出具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三、各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认真受理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对受理的预审申请,必须以科学、规范的态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受理或批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领导,确保土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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