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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继续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8 生效日期: 2006-02-28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布文号: 劳社鉴发[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关于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272号)的要求,部鉴定中心于2005年,在甘肃新疆组织了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并取得初步经验。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开展,打好基础,做出品牌,经研究,决定今年将继续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是“十一五”推进我国就业服务工作的一件大事,是落实就业服务“新三化”的重要举措之一,它进一步标志着就业服务队伍建设进入制度化轨道,体现了我们在推进就业服务专业化和实现劳动保障信息化方面,又迈出了新的一步。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精心准备,尤其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切实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二、试点申报。试验性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由部鉴定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要采取试点申报制度。有条件地区首先要确定试点范围和具体内容,制订试点工作实施计划。然后,3月30日前将试点方案上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审核,经审核批准、备案后,启动试点工作。试验性鉴定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向部鉴定中心提交总结报告。

  三、试点培训要求。各地要认真考虑考前辅导培训工作,要从长远考虑,重点培养师资。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教材做好培训课程设计,培训课程应包含“规定学习模块”(见附件),以保证课程质量和学时。

  四、试点鉴定要求。鉴定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推荐教材、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工作方式进行。鉴于各地劳动保障信息化人员还处于起步阶段,此次试验性鉴定等级主要为: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建议各地区缓步慎重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以保障该职业队伍建设更加合理有序开展。试点鉴定时间原则定为9月。
  对各地试点工作部鉴定中心将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以及专家支持。为更好配合各地试点工作,部鉴定中心将在本年度不定期组织职业信息分析师师资培训,以及示范性培训和鉴定。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就业服务技术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  编:100101
  联 系 人:王伟、安燕、田光哲
  电  话:010-84661039、84661032、84661033
  传  真:010-84661030
  E-mail:wangwei@osta.org.cn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职业信息分析师培训课程规定学习模块及学时安排
时间 课程设置
第一天 上午 职业信息分析师培训鉴定情况与要求
下午 信息化与职业信息分析
第二天 上午 中国当前的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
下午 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与信息化
第三天 上午 信息化与劳动力市场信息分析
下午 信息收集与整理的技术方法
第四天 上午 信息分析中的统计学应用
下午 数据分析报告的撰写方法
第五天 上午 Excel和Access软件操作
下午
第六天 上午 案例分析
注:1、规定学习模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2、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酌增培训内容;
  3、规定学习模块将根据各地实践不断进行调整,届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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