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劳社鉴发[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关于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272号)的要求,部鉴定中心于2005年,在甘肃、新疆组织了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并取得初步经验。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开展,打好基础,做出品牌,经研究,决定今年将继续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是“十一五”推进我国就业服务工作的一件大事,是落实就业服务“新三化”的重要举措之一,它进一步标志着就业服务队伍建设进入制度化轨道,体现了我们在推进就业服务专业化和实现劳动保障信息化方面,又迈出了新的一步。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精心准备,尤其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切实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二、试点申报。试验性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由部鉴定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要采取试点申报制度。有条件地区首先要确定试点范围和具体内容,制订试点工作实施计划。然后,3月30日前将试点方案上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审核,经审核批准、备案后,启动试点工作。试验性鉴定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向部鉴定中心提交总结报告。
三、试点培训要求。各地要认真考虑考前辅导培训工作,要从长远考虑,重点培养师资。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教材做好培训课程设计,培训课程应包含“规定学习模块”(见附件),以保证课程质量和学时。
四、试点鉴定要求。鉴定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推荐教材、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工作方式进行。鉴于各地劳动保障信息化人员还处于起步阶段,此次试验性鉴定等级主要为: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建议各地区缓步慎重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以保障该职业队伍建设更加合理有序开展。试点鉴定时间原则定为9月。
对各地试点工作部鉴定中心将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以及专家支持。为更好配合各地试点工作,部鉴定中心将在本年度不定期组织职业信息分析师师资培训,以及示范性培训和鉴定。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就业服务技术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 编:100101
联 系 人:王伟、安燕、田光哲
电 话:010-84661039、84661032、84661033
传 真:010-84661030
E-mail:wangwei@osta.org.cn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职业信息分析师培训课程规定学习模块及学时安排
时间 课程设置
第一天 上午 职业信息分析师培训鉴定情况与要求
下午 信息化与职业信息分析
第二天 上午 中国当前的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
下午 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与信息化
第三天 上午 信息化与劳动力市场信息分析
下午 信息收集与整理的技术方法
第四天 上午 信息分析中的统计学应用
下午 数据分析报告的撰写方法
第五天 上午 Excel和Access软件操作
下午
第六天 上午 案例分析
注:1、规定学习模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2、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酌增培训内容;
3、规定学习模块将根据各地实践不断进行调整,届时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