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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9 生效日期: 2004-01-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04]1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下发《欠税公告管理办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公告。为确保《欠税公告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给你们,请按照总局指示精神抓紧进行部署,并重点抓好落实。在工作中,各地一要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有效形式,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欠税实行定期公告的规定及欠税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向广大纳税人依法进行宣传,并确保宣传到位;二要对已发生欠税的纳税人,进行重点告知,在1月20日前专门发函或专人送达告知其所欠税款将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三要对辖区内纳税人欠缴的税款金额予以重新确认,并积极做好清欠工作;四要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于1月31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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