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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外国专家“辽宁友谊奖”和“辽宁外国专家荣誉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4 生效日期: 2002-10-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2]5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和表彰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省政府决定设立“辽宁友谊奖”(Friendship Award of Liaoning Province)和“辽宁外国专家荣誉奖”(Honorary Award of Liaoning Province)。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辽宁友谊奖”的评选范围
  凡应聘(邀)在我省政府机关、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农业、教育、科研、医药卫生、金融、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工作的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外国专家均可参加评选(港、澳、台地区以及侨居国外的中国籍专家不包括在评选范围之内)。
  二、“辽宁友谊奖”的评选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荣获“辽宁友谊奖”:
  1.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省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2.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较大贡献者;
  3.为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者;
  4.积极培养人才,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科研、教学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者;
  5.为引进国外智力和国际人才交流做出较大贡献者。
  三、“辽宁友谊奖”的申报程序和表彰
  “辽宁友谊奖”每年评选一次。申请“辽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聘(邀)请部门填写《“辽宁友谊奖”奖励申请表》,经各市政府和省直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8月15日前报省外国专家局,由省外国专家局组织评选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对荣获“辽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省政府每年在国庆节前举行颁奖仪式,为其颁发“辽宁友谊奖”荣誉证书和价值不超过3000元的纪念性奖品。对于授奖期间不在沈阳的获奖外国专家,将根据情况请他们到沈阳,或在外国专家工作所在地举行授奖仪式。
  四、“辽宁外国专家荣誉奖”的表奖范围
  “辽宁外国专家荣誉奖”颁发给每位来辽宁工作的外国专家,以肯定他们在辽宁期间所做的贡献。“辽宁外国专家荣誉奖”证书和奖章由省外国专家局根据每年外国专家数量统一发给各市和省直各部门,由各市政府和省直主管部门在专家工作结束时,代省政府颁给专家。
  五、对授奖专家的宣传
  对于获奖专家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对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对可公开宣传和报道的外国专家,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发稿前,应提交省外国专家局审核。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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