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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十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4 生效日期: 2002-10-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盘政办发[2002]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水利局拟定的《盘锦市“十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表彰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盘锦市“十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为切实搞好“十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进一步改善全市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全市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评比内容
  1.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开展农田基本建设的思路,农田基本建设主攻方向,深入开展农田基本建设的措施,以及对上级有关农田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投资投劳。考核各级政府对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情况。按照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农建工程的政策和力度。
  3.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本地区调整农业结构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科学编制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和切实可行的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规划和计划实施工程建设。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建成后要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4.精品工程建设。大力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提高科学技术在农田基本建设中的含量。按照水利部《农村水利现代化标准体系》的要求,努力建设标准高、质量好、效益突出、形象美观、管理规范的精品工程,充分发挥精品工程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二、评比办法和范围
  1.成立盘锦市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市人事局、财政局、水利局负责人。市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农田基本建设
  “大禹杯”竞赛的日常工作。
  2.全市“十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从2001年开始至2005年结束,每年为一届。考核指标的统计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优胜单位、先进单位的产生,采取各县区互检和市水利局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报市农田
  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审核。
  3.评比范围为盘山县人民政府、大洼县人民政府、兴隆台
  区人民政府、双台子区人民政府,东郭苇场、羊圈子苇场、盘锦监狱、石山种畜场及盘山县11个场乡(镇)、大洼县15个场(镇)。
  三、奖励办法
  1.'十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设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每届杯赛县区(含东郭苇场、羊圈子苇场、盘锦监狱、石山种畜场)设优胜单位2个,先进单位2个;场乡(镇)设优胜单位7个,先进单位4个。
  2.在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中的优胜单位、先进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场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经市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对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优胜单位、先进单位颁发奖牌和“以奖代补”资金;由市人事局和市水利局联合对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奖(受省表奖的先进个人,不再受市表奖)。
  3.市政府每年对县区级优胜单位奖励“以奖代补”资金15万元;对县区级先进单位奖励“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对场乡(镇)优胜单位奖励“以奖代补”资金3万元;对场乡(镇)先进单位奖励“以奖代补”资金1万元。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工程补助,受奖单位可以从中提取3%作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大禹杯”竞赛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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