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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等损失实行财政统一赔偿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8 生效日期: 2002-10-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等损失实行财政统一赔偿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等损失实行财政统一赔偿的意见
  市政府:
  为加强车辆管理,节约财政资金,推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的政府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要求,拟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将现行的机动车保险办法调整为由市财政统一赔偿。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定《盘锦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等损失赔偿办法(试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财政统一赔偿工作的管理。

  二、设立统一赔偿机构。确定市财政局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等损失统一赔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专人负责。

  三、设立赔偿金专户。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立“机动车辆赔偿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市直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参照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标准将资金直接拨入“专户”;对部分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事业单位保险费用支出按《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事故赔偿保证金标准》缴入“专户”。自本意见下发实施之日起,各单位不得再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费用支出(已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保险期内市财政局不负责赔偿),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四、明确赔偿处理程序。肇事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提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登记表、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等,市财政局对肇事单位提供的各种必要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定损,核定赔款金额,经双方确认后,在10日内一次性赔偿结案。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登记表》、行车执照、驾驶证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盘锦市财政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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