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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执法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 2000-05-16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国海发[2000]16号

中国海监总队,各分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加强对外方单独或中外合作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监队伍按照《规定》对在我国管辖海域内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海洋局有关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中国海监总队负责对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执法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负责定期向国家海洋局提出书面报告。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和中国海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以下简称海洋执法监察部门),根据中国海监总队的统一部署,对经批准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实施具体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海洋局有关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对在巡航监视活动中发现的未经批准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外国籍调查船进行监视,采取必要措施,并报经中国海监总队批准后予以处理。

  二、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应针对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项目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执法依据;检查重点及主要内容;组织领导与分工;检查的时间、地点、方法及具体措施;条件保障与要求等。执法检查方案须报中国海监总队备案;重大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执法检查方案须报中国海监总队批准后实施。

  三、海洋执法监察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及海上船只活动计划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海上检查(海上监视检查、登船检查)和陆上检查(码头上的检查、对国内项目承担单位的检查)。

  四、海洋执法监察部门依据《规定》第九条,负责接受外国籍调查船船位及船舶活动的情况报告。外国籍调查船在离开外籍港口直接驶往我国管辖海域内的经批准的科研调查区域时,应向海洋执法监察部门通报。外国籍调查船船位及活动情况报告应自其进入中国管辖海域之日开始。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船位及活动情况的外国籍调查船,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督促外国籍调查船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二)应及时采用通信方式追踪作业船舶,核对船名、国籍、船长姓名,询问船舶位置及活动情况;责令作业船舶及时补充报告,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三)如该外国籍调查船不予置理,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中国海监船舶、飞机对该船和预定海域进行监视。情节严重的,应报中国海监总队,经局批准后责令其暂停该项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五、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对外国籍调查船的监视检查:
  (一)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在执法检查时一般采用询问、喊话方式,检查重点是外国籍调查船船名、国籍、吨位、船长等情况是否属实,其站位、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与经批准的计划相符等。
  (二)依据《规定》第九条,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可对拟在或正在我国内海、领海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外国籍调查船实施登船检查,重点检查调查活动所使用的科研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批准,及有关调查作业是否严格依照经批准的计划进行等。海洋执法监察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外国籍调查船进行登船检查的,应报中国海监总队,并经局批准后实施。
  (三)依据《规定》第十一条,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可对结束海上调查作业准备离开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调查船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调查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进行;合作项目在我国内海、领海所获得的原始资料和样品是否全部交归我方;合作项目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所获得的资料或者复制件和样品或者可分样品是否向我方提供;外方单独项目是否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了所获得的资料或者复制件和样品或者可分样品,如果尚未提供,何时能够提供;该调查船是否有尚未履行的义务;是否有违反《规定》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违法行为是否已得到处理等。
  (四)对涉嫌侵权、违法的外国籍调查船,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应进行跟踪监视,直至嫌疑排除。
  (五)对外国籍调查船的侵权、违法行为,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应查明其主体、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或手段、活动起止时间等情况。海洋执法监察部门现场调查取证所获取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应妥善保存。

  六、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对国内项目承担单位的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有: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计划进行;合作项目在我国内海、领海所获得的原始资料和样品是否已全部得到;合作项目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所获得的资料或者复制件和样品或者可分样品是否已得到;拟对外提供的资料和样品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保密审查、履行保密审批手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在调查研究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将所获资料和样品目录一式两份,在1年内将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一式两份,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等。

  七、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违反《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规定》第十三条责令其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其违法活动器具及违法所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
  2.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经批准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和海上船只活动计划进行海洋科研调查活动,未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对有关计划作出以下重大修改的:
  (1)因非不可抗力将海上调查作业时间提前或推迟24小时以上的;
  (2)海上调查、取样站位超出经批准的计划范围的;
  (3)海上调查内容和方法超出经批准的计划范围的;
  (4)海上调查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超出经批准的计划范围的;
  3.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所携带的科研仪器设备与申请项目时申报的和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有关内容不符的;
  4.违反《规定》第八条规定,擅自钻探或使用炸药作业或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的;
  5.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时报告船位及活动情况的;
  6.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等规定,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违反《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公开发表或转让有关原始资料和样品的;
  8.违反《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我国内海、领海的合作项目,中方合作者未向外方索取或外方合作者未向中方提供所获得的全部原始资料和样品的;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合作项目,中方合作者未向外方索取或外方合作者未向中方提供所获得的资料或者复制件和样品或者可分样品的;
  9.违反《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方合作单位在调查研究活动结束后1个月之内未将合作调查研究所获资料和样品目录一式两份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1年之内未将有关阶段性研究成果或最终研究成果一式两份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
  10.违反《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方未履行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所获资料复制件和可分样品,并于1年内提交有关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等义务的。

  八、对外方单独或与中方合作使用民用商船或定期班轮及其他运载工具、设施在中国管辖海域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执法监察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涉外海洋科学研究项目的有关执法监察活动结束后,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应作出总结,并向中国海监总队提交书面报告。

  十、凡在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执法监察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执法监察活动的文字和声像等材料,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应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按规定立卷归档;对于典型案例,海洋执法监察部门应进行分析,并按要求编写案例材料报中国海监总队。
                                       

国家海洋局                                    
二000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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