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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87-07-14 生效日期: 1987-07-14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8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充分行宪法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加强我市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特制定如下守则。
  一、带头学宪法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

  二、积极参政议政,按时参加常委会的会议和工作活动;

  三、认真遵守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四、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和代表的监督;

  五、坚持清廉从政,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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