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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00年蚕茧收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 2000-05-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国经贸外经[2000]44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蚕丝绸协调(领导、改革)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过各方面的努力,1999年我国丝绸出口全面滑坡的形势有所遏制,国际丝绸市场需求有一定恢复,但是丝绸市场产大于销、供大于求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丝绸消费需求和出口全面增长尚需时日,丝绸产销形式仍不能盲目乐观。2000年蚕茧收购即将开始,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经贸[1998]315号)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提早准备,认真布置,做好边界地区协调,确保蚕茧收烘大局的稳定。现就2000年收购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蚕茧统一收购管理。蚕茧收购和经营管理继续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统一负责。蚕茧收购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丝绸公司颁发的有效的《蚕茧收购委托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禁止以任何形式将蚕茧收购站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蚕茧收购前,各地要对蚕茧收购站、点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不具备收烘条件的,取消其收茧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蚕茧收购市场的管理,对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蚕茧(包括干茧)收购和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收购、经营蚕茧的,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严肃处理。对违规参与抢购蚕茧的缫丝企业,由有关部门相应取消其准产资格。

  二、各地蚕茧收购单位不得跨地区收购鲜茧,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毗邻地区协调工作。凡跨地区收购的鲜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扣。其查扣的蚕茧,由原产地丝绸公司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和价格予以收购。对于跨地区收购鲜茧的收购单位,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丝绸公司收回其《蚕茧收购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各省(区、市)应根据国家确定的鲜茧收购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尽快确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具体收购价格,定价权不得下放。对收购价格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国家计委报告。对在收购中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的,由各地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蚕茧收购应严格实行仪评,禁止手估目评。在收购中如发现不采用仪评或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茧站,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整改无效的,由所在地省级丝绸公司收回《蚕茧收购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

  五、各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提早筹集蚕茧收购资金,各有关银行要积极支持蚕茧收购。用于蚕茧收购的银行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防止出现“打白条”现象。

  六、各地要加强蚕茧收购工作领导。要重视并搞好宣传工作,引导蚕农和蚕茧收购单位正确认识形势,避免盲目抬价。各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在蚕茧收购集中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赴有关地区监督检查。各地茧丝绸主管部门也应会同当地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共同维护收购秩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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