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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江北区广厦文锦玫瑰苑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2 生效日期: 2002-04-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2]209号

重庆市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司申报:广厦文锦玫瑰苑高层住宅具备的条件有二次加压供水系统、自备发电机;消防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有进口或国产电梯;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场所,并在社区活动场所设置有供老年人和儿童休闲的设施。达到上述设备设施条件后,广厦文锦玫瑰苑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三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高层住宅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
  (二)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物管服务收费按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管服务收费按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
  (三)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根据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应下浮收取。
  (四)购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按承诺办。
  (五)高层住宅电梯费:可实行月票和次票,也可以按月票票价和乘座电梯户均人数计算收取。
  月票票价(张/人)=10元(3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电梯运行时间:6:00--24:00时。
  (六)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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