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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型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6-11 生效日期: 1999-06-11
发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99]59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企业:
  现将《关于加快中小型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6月11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型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中小型工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私营等不同经济成份的中小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省绝大部分企业是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中小企业是我省企业的主体。目前中小工业企业占全省企业数的99%,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53%,从业人数占全部工业从业人员的65%。因此,中小企业是否有活力,是否有竞争力,直接关系到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我省中小企业为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在增加就业、缓解就业压力、为大企业配套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必须加快全省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真正使企业经营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通过“三改一加强”,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按照这样一个指导思想,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要求是:
  --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要求,推动政企分开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允许企业按照自身特点,选择适合企业生产力水平的改制形式。鼓励中小企业外引内联、嫁接改造,多种形式盘活存量,不搞一个模式,不搞一刀切。
  --加速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建立中小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技术依托关系,发展高新技术。鼓励科技人员帮助中小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实力。
  --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中小企业发展要遵循市场经济内在规律,从社会化大生产客观要求出发,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加快产品、产业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培植“小巨人”企业群。推动中小企业间的兼并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快速成长壮大,逐步形成在某一领域、特色产品上具有竞争优势的“小巨人”企业群。突出中小企业机制灵活、创新力强的特点,提高中小企业的比较优势和整体素质。
  --建立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制定鼓励中小企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功能,帮助中小企业选准产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努力为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加快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1996年,省委、省政府批转了省体改委等11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省委发(1996)33号),1998年,又下发了《关于坦步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工业生产稳定增长的通知》(省委发(1998)27号),接着就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加快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全省放开搞活中小企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文件。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一)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1.坚持多种形式对中小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吸收社会资金、国外资金、企业职工资金,将投资主体单一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企业改制要注意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企业改制形式和股权设置要尊重职工意愿,股权设置要合法、合理。
  2.鼓励个人、私营和省外、境外企业出资控股或全资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购买者要出具不低于购买企业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中小企业的出售,要以国资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底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竞价出售。本企业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3.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允许股权在职工内部转让,允许不等额入股,引导有条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逐步改制成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
  (二)加快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4.大力发展个体、私营工业企业,引导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与大公司、大集团互为配套、互为市场;发展科技型、外向型企业,使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产品上档次,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水平;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租赁、收购等形式,积极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通过所有制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较快发展。
  5.重点培育一批企业整体素质比较高,发展前景广,经济效益好的“小巨人”,使之成为地县经济发展的骨干。基本条件是:初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经营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能力,主导产品是高新技术、陇货精品或出口创汇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盈利水平高,领导班子好,基础管理扎实。
  6.“小巨人”企业经批准实施的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县级财源建设资金重点扶持“小巨人”项目。
  7.鼓励中小企业加强协作。建立为大企业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群,通过大公司、大集团带动一批中小企业的发展;引导中小企业之间联合与协作,相同地区、相同产品或相同产业的中小企业,要共同加强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市场的开发;处于同一产业链的中小企业要加强协作和配套,逐步形成中小企业专业化协作群体。
  8.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中小企业依法实施破产。有关部门要配合法院尽量缩短破产终结时间。审理破产企业案件,诉讼费原则上减收或免收。破产企业的土地转让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剩余部分作为破产财产处置。
  (三)支持中小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制
  9.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中心。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结合,组成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为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提供技术保障,并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企业开发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现有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各类开发园区,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中小企业,建立中小企业开发中心。
  10.抓好“成长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选择一批专业化生产程度比较高、产品市场容量大、经济效益好的精、特、优、专的中小企业,实施重点技术改造计划,使这些企业迅速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小巨人”。
  11.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中介、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等服务活动,为企业提供关键技术和升级换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受益期内送配一定比例的股份。科技人员以专利、技术入股,其股份变现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鼓励科技人员承包、创办、兼职服务于中小企业。科技人员承包、创办中小企业后可留职停薪,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职称资格仍保留在原单位。允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职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单位技术权益和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本条款同样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
  (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3.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增加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对科技含量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亏损企业中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采取封闭贷款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要把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4.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含量比较高、市场前景广的产品研究开发进行风险投资。
  15.鼓励中小企业加快产权流动,盘活存量资产。中小企业的优质资产可通过置换股权、置换资产等形式注入上市公司,实现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
  (五)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6.建立科技与信息服务体系。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为中小企业的产品开发提供技术支持。鼓励以技术转让、销售分成、知识产权入股分红等形式将适销对路的科技成果转让给中小企业。通过信息网络传递中小企业的产品、技术及供需状况,提供新产品、新技术、政策法规、市场供求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17.建立人才资源开发培训服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管理、营销、法律等方面的培训。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人才,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在教材出版、培训收费等方面提供优惠。
  18.建立中小企业诊断指导服务体系。开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诊断指导活动,为经营管理经验缺乏、人才缺乏,特别是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制定经营计划、营销策略,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供工艺技术、财税金融、政策法规和企业改革等方面的指导。
  19.加强工商联手,积极探索建立地方产品销售中心。有组织地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并引导中小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
  (六)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20.严禁各地、各部门擅自设立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有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迫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21.对中小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商标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800-1000元降为400-500元。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书每证均为10元。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建设(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能收取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勘察丈量登记费等其他费用。各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理费、确认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也不得借为企业办理“三改”有关手续之机,向企业摊派钱物。
  22.国有中小企业破产、重组、被兼并后,如属工业用地且用途不变的,免收土地用途变更费。对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或被兼并企业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为国家资本金注入方式处置。
  23.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
  24.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各地要在规范收费行为的同时,降低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收费标准。进入产权交易所实现企业兼并或经产权交易所鉴证的企业兼并,产权交易的有关收费减半征收。中小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资产评估费、房地产评估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最高收费不超过10万元;对连续亏损3年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的特困企业,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房屋买卖代理收费和独家代理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会计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的审查验证会计报表收费、验证投入资本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0万元。司法部门下属公证处为破产、被兼并企业和特困企业出具的股票及房地产转让、债权文书、公证书,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各地中介收费如低于上述各项限定标准的,按本地区规定标准执行。
  (七)采取积极的财税扶持政策
  25.省外企业和国内外资企业到我省合资或独资兴办工业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投资比例达到25%的,比照享受《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优势企业兼并或收购劣势企业的视同外商投资,劣势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比照本条款执行。
  26.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后,被兼并企业如果仍然具备纳税人条件的,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在法定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被兼并企业如果不再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其亏损额允许优势企业在被兼并企业法定弥补期限内以税前利润弥补。
  27.停产三年以上以及资不抵债的国有中小企业被兼并、租赁、托管、控股后,同时接收原企业60%以上职工而重新启动运转的,原企业每年比上年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受益级财政返还。
  28.亏损的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后,在规定期限内弥补完亏损后,从盈利之年起,上交的所得税由财政在三年内返还给企业,但不得用于分红。
  29.被确认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三年内全部返还所得税。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国有、集体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在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30.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或优势企业兼并国有中小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三家抬”政策。
  31.以上政策措施同样适用于建筑行业的中小企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快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加强宏观政策指导。要深入调查研究,明确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思路和操作办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政策措施,推进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要加强国有和国有控股中小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在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中注意发挥职工群众的主人翁作用,健全和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者整体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批懂经营、善管理、廉洁自律的企业管理者队伍;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经营者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要制订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财政、税务、国资、金融、工商、劳动、土地等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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